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高*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X)琼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执行案外人):朱XX,男,1XXX年2月1X日出生,汉族,住安*省亳州市谯*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XX昌*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执行人):XXXX公*。住所地:XX省海*市XXX。
法*代表人:曾XX,该公**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XXXX律师*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XXXX公*。住所地:XX省昌***自治县XXX.
法*代表人:杨XX,该公**经*兼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该公**工。
上诉人朱XX因与被上诉人XXXX公*(以下简*XX公*)及原审第三人XXXX公*(以下简*XX公*)申*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以下简*一审法*)(2023)琼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一审判决 ),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X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2X年2月22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被上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以及原审第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朱X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XX公**审诉讼请求,终*执行位于XX省昌***自治县XXX号房*( 以下简*案涉房*);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XX公**担。事实和*由:一、朱XX已经**全*购房*,一审法*认定朱XX仅支*了10000元*房*,系认定事实错误。朱XX于201X年X月30日与XX公**订《商*房*购书》,约定购买案涉房*,建筑面积XX.2X平**,每平**X200 元,总购房*为 3X0100 元。当天朱XX向XX公***定金10000元。201X年X月10日,朱XX向XXXX房*产开发集团有*公*(以下简*XX公*)支*购房*X0000元,并由XX公**具收据,收据上载明*款项*购买案涉房*的购房*。201X年X月1X日,XX公**朱XX签订《昌***自治县商*房*卖合同》。201X年X月23日,朱XX根据XX公**指令,向*XX支*购房*2X0000元,电汇凭证备注载明*房*,并由XX公**具收据,收据载明*交清案涉房*的全*购房*。201X年X月30日,XX公***XX交付案涉房*。201X年12月12日,XX公**新向*XX开具3X0000元*房*收据。朱XX已经**了3X0000元**购房*且XX公**认朱XX已经**了全*购房*,但一审法*认为朱XX仅支*了10000元*房*,未达到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属于*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二、朱XX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朱XX与XX公**201X年X月30 日签订《商*房*购书》,并于 201X年X月1X日签订《昌***自治县商*房*卖合同》,以上时*均在201X年X月22日,也即在人民法*查**涉房*之前。朱XX已经**了全*购房*,案涉房*系朱XX居*使用,且朱XX名下无其他用于**的房*。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朱XX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请求二审法*依法**朱XX的上诉请求。
XX公**称,一、《商*房*购书》载明*购的房*为:010X1 号房,010X12房*后*涂*、添加。010X1号房*010X12号房*面积及总房*均有*同,即《商*房*购书》载明*购的房*为 010X1号房,并非 010X12房,与本案无关。《商*房*购书》为预约合同,且其内容*完全*备《商*房*售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房*卖合同的12项*要内容,不应*定为商*房*卖合同。二、案外人XX公**具的X万**款收据与本案无关,无原件核对,且其载明*内容*糊不清,也无相**转账凭证印*,不能*明*XX向*外人XX公**际支*了X万*。朱XX向*外人陈XX支*的款项*本案无关。朱XX与XX公***以逃避执行,XX公**意开具的X万*、2X万*、3X万**款收据不能*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三、朱XX与XX公***伪造证据,案涉工程*201X年12月2X日竣工,即使朱XX收房,其收房**也应*201X年12月2X日之后。XX公**可能*201X年X月30日向*XX交付案涉房*四、《商*房*卖合同》没有*XX签署的日期,且非朱XX本人签署,系朱XX与XX公**意串通,为损害XX公****伪造的合同,且该合同无签订合同之前的付款内容*合常*。本案不能*定朱XX与XX公**人民法*查**前已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五、《不动产(房*)登记信息查*证明》不能*明*涉房*系朱XX及其配偶用于**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的房*。《不动产(房*)登记信息查*证明》不能*盖*XX及其配偶已购买商*房*办理备案登记但未取得产权*的房*。结合朱XX提交的交纳水*费*记录,案涉房*并非朱XX及其配偶用于****,,其名下还有*他用于**的房*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依法*回朱XX的上诉请求。
XX公**称,一、朱XX已经*XX公***了案涉房*的全*购房*,包*直接转账给XX公**10000 元*及根据XX公**指示向*外人陈XX、XX公***的其余3X万*,XX公**可朱XX向*外人支*购房*的事实,也据此向*XX出具了3X万**收据,交付了房*,因此应*认定朱XX已经**了全*购房*。而一审判决认定朱XX仅支*了10000元*房*,其余 3X万**为举证不足,系认定事实和*用法*错误,错误分配举证义务,依法**予以纠正。二、朱XX完全*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朱XX在一审举证过程*,……认定为朱XX向XX公***的购房*。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根据本院二审查**事实可知,201X年12月31日,XX公**记账凭证上显示,朱XX向*XX支*的2X万**向XX公***的X万**作为其购买案涉房*的购房*计*XX公**账簿。也就是说,朱XX向*XX支*的2X万**向XX公***的X万**作为案涉房*的购房*进入XX公**账户,XX公**张,本案存在案涉房*被查**,为逃避执行,朱XX与XX公***,于 201X年12月将朱XX与陈XX、XX公**其他债权*务转化为案涉房*购房*的可能*,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故对XX公**该项*张,本院不予支*。其二,虽然朱XX并未提交证据证明XX公**托XX公**陈XX代收案涉房*的购房*,但XX公**XX公***XX开具的购房*收据足以证明XX公**XX公**陈XX代收案涉房*的购房*的事实是子以认可的,且前文*述及,前述两笔款项*终*为朱XX购买案涉房*的购房*进入到XX公**账户。因此,朱XX向*XX支*的 2X 万**向XX公***的X万***作为其向XX公***的购房*,一审判决认定上述款项*能*为朱XX向XX公***案涉房*的购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朱XX共向XX公*** 3X 万**房*,因双**《昌***自治县商*房*卖合同》约定的案涉房*的购房*总额为 3X0X20元,故朱XX已支*的购房*已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第三,关**XX所购案涉房*是否系用于**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的房*的问题。根据已经***案件事实可知,案涉房*的性质为住宅,具备居*功能,且经*院实地勘查,朱XX已实际在案涉房*内居*,故朱XX购买案涉房*系用于**。并且XX昌***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XX省不动产(房*)登记信息查*证明》显示,朱XX及其妻子任XX的名下在XX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基础平*系统内未查*到房*信息因此,朱XX购买案涉房*系用于**且名下无其他用于**的房*。
综上,朱XX在一审法*查**涉房*前已签订合法**的商*房*卖合同,已支*了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购房*,且其购买案涉房*系为了满*其居*需要且名下无其他用于**的房*,故朱XX所提执行异议符*执行异议和*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也即朱XX对案涉房*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
关**讼费*负担问题,根据国*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或者价款按比例分段*计*纳。本案诉争房*购房*为3X0X20元,故案件受理费** XX0X.3元。一审法*确定本案一审诉讼费**为100元**,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朱XX对案涉房*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其上诉请求成*,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2023)琼 XX 民初 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XXXX公**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X0X.3元,由XXXX公**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X0X.3元,由XX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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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3-21 16:00:00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