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信用卡纠纷案件

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负责人:任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全,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与被告蒲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蒲X偿还原告欠款:39032.73元(其中,本金19714.56元、利息12992.12元、费用6326.05元,数据截至时间2023年10月29日),嗣后利息以欠款本金19714.5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约约定计算的息费;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账户:********(卡号:4984********),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开户消费,被告使用后未如期清偿欠款,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费等共计人民币39032.73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9日),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未按约定清偿,截止2023年10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等共计39032.7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申请表、领用合约、公告、交易明细、本金费用确认表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上述欠款本息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欠款本息等及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蒲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信用卡欠款本金19714.56元、利息12992.12元、费用6326.05元,合计39032.73元(截至2023年10月29日)及之后的利息、违约金、费用等(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由被告蒲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陈晓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13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金融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