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哲舜,北京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生于1XXX年1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12X2X1XXX0123X1X3。
原告张X诉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X月2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哲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X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至2021年期问,原被告双方在成都XX桥XX区配套中学建设项目合伙承包劳务,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润XX,X0X元。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承包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XX中心项目承包劳务,原告为被告管理该项目,被告应支付原告X2,XXX元,并归还垫付款2X,X00元。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陆续借款XX,000元因资金紧张,被告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下欠原告欠款1X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依法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如上诉请
被告李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至2021年期间,原被告双方在成都XX桥XX区配套中学建设项目合伙承包劳务,合伙经营的项目结束,经结算被告应分得合伙利润。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在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XX中心项目承包劳务期间,原告为被告组织、管理劳务班组,同时原告在为被告组织、管理劳务班组过程中为被告垫付部分款项。被告承诺支付原告组织、管理劳务班组的费用,且归还原告为该项目垫支的款项。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问,被告在原告处陆续借款XX,000元,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下欠借款本金XX,000元及利息。原告陈述:双方合伙承包XX桥项目劳务,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应分得的合伙利润XX,X0X元;原告为被告组织、管理XX中心项目劳务班组,被告承诺应支付原告的费用和归还原告的垫付救项,分别下欠X2,XXX元和2X,X00元。2022年1月2X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的欠款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总计下欠原告1X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还款时间为2023年1月1X日,逾期不归还,按每日加收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转账电子凭证、通话录音记录在卷、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复印件,结合本院庭审在卷,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的合伙已经结束,双方已对合伙进行结算,按约定对合伙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被告承包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XX中心项目劳务,原告为被告组织、管理劳务班组,同时原告在为被告组织、管理劳务班组过程中为被告垫付部分款项。被告承诺支付原告组织、管理劳务班组的费用,且归还原告为该项目垫支的款项,该承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遵守并切实履行。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XX.000元,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22年1月2X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欠款进行了统一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欠款总计1X0,000元,对欠款的支付时间和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双方对欠款的结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款时间届满,原告凭借欠条向被告主张支付欠款,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欠款1X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X1X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救、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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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5/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仪陇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