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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骑手要求平台赔偿,全力帮助平台免责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后骑手诉平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3)沪0110 民初15227号

原告系被告某网络平台(下称“平台”)注册骑手,2022年7月7 日,原告从20:00左右开始骑电动车持续在平台接单。2022年7月8 日凌晨原告完成送单,在返回市中心准备接下一单途中,于凌晨1时左右骑车摔倒受伤。事发后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且已获保险理赔,但原告认为其在为平台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平台应对原告承担赔偿合计288286.5元。

平台委托我们出庭应诉,我们提出如下抗辩:原告系自行注册使用平台,与平台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平台仅提供居间服务,发布配送订单信息,并不强制要求原告必须接单。原告与平台商户订立配送服务合同,原告所获得的配送费均来自于商户,并非平台。原告称平台对其进行的培训,系平台为使骑手了解平台功能提供的服务,而所谓惩罚措施,系平台与骑手之间约定的抢单规则,综上,平台与骑手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虽列举了被告的一些奖惩规则和措施,但该类规范性规则系被告为有效实现平台功能制定的基础规则,不能仅因此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人身管理。故不管从工作安排、人身管理还是报酬支付等方面,均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务雇佣关系,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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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28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      业:交通事故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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