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交通*故后*手诉平*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
(2023)沪0110 民初15227号
原告系被告某网络平*(下称“平*”)注册骑手,2022年7月7 日,原告从20:00左*开始骑电动车*续在平*接单。2022年7月8 日凌*原告完成*单,在返回市中心准备接下一单*中,于**1时**骑车*倒受伤。事发后**定,原告伤情构成*级伤残,且已获保险理赔,但原告认为其在为平*提供劳*过程*受伤,平*应*原告承担赔偿合计288286.5元。
平*委托我们出庭应*,我们提出如下抗辩:原告系自行注册使用平*,与平*并非劳*、劳*、雇佣关*,平*仅提供居*服务,发布配送订单*息,并不强*要求原告必须*单。原告与平*商*订立配送服务合同,原告所获得的配送费*来自于**,并非平*。原告称平*对其进行的培训,系平*为使骑手了解**功能*供的服务,而所谓惩罚措施,系平*与骑手之间约定的抢单*则,综上,平*与骑手之间不存在雇佣关*,不应*担赔偿责任。
法*认为,原告虽列举了被告的一些奖惩规则和*施,但该类规范*规则系被告为有*实现平*功能*定的基础规则,不能*因此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人身管*。故不管**作安*、人身管*还是报酬支*等方*,均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对原告主张*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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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28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 业:交通事故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