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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证据认定人格权侵权后为原告争取精神损害赔偿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4)辽0781民初3239号原告刘X诉被告李X、第三人于X人格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X诉被告李X、第三人于X人格权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键,即本人,被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第三人于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X与第三人于X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8月11日登记结婚。第三人于X与被告李X同为某物流公司同事,2024年5月起被告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24年6月双方断绝往来,期间被告与第三人曾在公众场合作出不雅动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对其家庭生活造成极大影响,被告构成人格权侵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进行精神赔偿。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构成人格权侵权,因此主张不予道歉与赔偿,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结果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X赔偿原告刘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隐秘事件,虽有其他人察觉,但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侮辱、诽谤、诋毁原告的行为存在,且并未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负面影响,无法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但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被告虽辩称其不知晓第三人已婚已育的事实,但是第三人陈述称其与被告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初就告知被告实情,且提供有关孩子和家庭的朋友圈并有被告评论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对第三人已婚已育的事实是知情的,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酌定支持了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审判人员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法官李玲

裁判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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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1-14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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