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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起诉后足额保全,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帮当事人追回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40余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 03 民终 21842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 3 号综合楼 304 栋三层西。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龙兴XX厂房一202。法定代表人:薛X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展鹏,广东XX律师。

一审法院判决:一、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货款 374714.48 元;二、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 14241 元;三、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 元;四、驳回X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648.12 元、保全费 2636.04 元,合计10284.16 元,由XX公司负担 225.16 元,XX公司负担 10059元,XX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0059 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10059 元,拒不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本院二审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826.78 元(已由上诉人深圳XX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深圳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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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1/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23208元

行      业:建设工程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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