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生产检不负责,导致生下有缺陷的婴儿,医院赔偿83万余元
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妻子到被告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被告在产检时建议妻子于孕12-20周检测地中XX贫血基因筛查及产前筛查。同年5月24日,妻子在被告处经检查系B-地贫基因携带者,被告同时医嘱其丈夫进一步查血Rt、电泳、地贫基因检查。同日,丈夫在被告处申请作外周血地中XX贫血基因诊断。在被告制作的外周血地中XX贫血基因诊断申请单上加盖了“请签署被告知情同意书”的
条章,在申请单的背面印有外周血地中XX贫血基因诊断知情同意书,在知情同意书的最后有加黑的提示“本人对于以上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其意思,同意进行该项目的检验。本人对于所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错误或者虚假信息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该知情同意书仅有医生的签名,并无受检者本人的签名。同年5月30日,被告给丈夫作了地中XX贫血珠蛋白基因检测,结果为:1.排除上述3种缺失型a-地贫;2.排除上述3中非缺失型a-地贫;3.排除上述17种β-地贫。在该报告单上还注明任何医学检测手段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在地贫筛查和基因检测过程中,个别检测可能出现假阴性或假阳性的结果。如对检测结果有疑问,可于收到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与该科联系。在同时作的血Rt检测显示,丈夫的红细胞有异常。丈夫电泳报告显示疑为β-地中XX贫血,建议其做地贫基因筛查。同年6月21日,妻子在被告处进行了第三次产检,在被告制作的第三次产检记录表上注明,男方地贫基因检测正常,唐氏筛查:低风险。此后妻子于同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在被告处住院,并于11月26日在被告处生育一子某某。2019年6月5日至6月9日,某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委托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对某孩子地中XX贫血基因鉴定检验,经该中心检验某某为β-地中XX贫血患者。同年7月15日,丈夫在某某人民医院作了地贫基因检测,结论为丈夫为轻型β地中XX贫血基因携带者。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
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1、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2、对被告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孩子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20年7月31日,该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 1、妻子到被告处产检时,被告的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2、丈夫在被告处行“地贫基因检查”结果未发现明显异常。但被告对其血红蛋白电泳、血常规检查异常的检验结果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告知其行进一步检查以排除地中XX贫血(有告知书,但无被告知人签字)。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病情告知义务,客观上造成了孩子的不当出生,被告存在过错。根据送检材料,二原告均为β-地贫血基因携带者,原告之子为β地中XX贫血(纯合子)。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病情告知义务,客观上造成了原告之子不当出生,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是导致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参照法医学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六级分法,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鉴定结论为: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原告之子不当出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 2、目前无法客观评估原告之子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后经法院审理,医院承担80%的责任。原告因治疗孩子,后续产生响应治疗费后继续起诉医院,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支付83万余元。
审判长邱兴权
审判员李婷婷
审判员汤萍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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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8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