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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代理医院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XX,被告:新乡某医院。2021年9月3日,原告李XX因从高处坠落致使腰背部疼痛到被告九龙医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为:1、L3椎体爆裂性骨折、双下肢截瘫;2、骨盆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髋臼骨折;3、1-3尾椎骨质断裂;4、右肘部及臀部皮肤裂伤。住院14天,花费住院费60070.91元,另在门诊花费4997.75元。后2021年9月17日-11月8日在新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腰椎骨折内固定术后,脊髓损伤;2、多发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3、双肺挫裂伤,坠积性肺炎。住院52天,花费住院费25386.31元。2022年8月19日在河南省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花费检查等费用117.5元。2022年8月22日-9月3日原告李XX再次在新乡某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12天,花费住院费23502.08元。李XX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3895.76元。卫辉市人民法院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新乡某医院诊疗行为无原则性过错,其存在的病历书写过错与被鉴定人李XX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办案经过

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接到新乡某医院的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了解案件经过,为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卫辉市人民法院发表了代理意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医疗行为有过错,且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根据天津明正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某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病历书写也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新乡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赔偿各项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对新乡某医院的所有诉讼请求。根据诉讼中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医院诊疗行为无原则性过错,其虽存在的病历书写过错但与被鉴定人李XX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五、审判组织及判决时间

审判员:李XX书记员: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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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标      的:693896元

行      业:医疗机构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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