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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应如何行使?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1003民初3326号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xxx局,。

第三人: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若军,XXX律师。

第三人:辜XX,。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与被告百色市xxx局(以下简称xxx局)第三人农xx、辜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6月 17 日为鉴定期间。

……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于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对于该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施工合同》《变更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案涉工程总价款如何确定?三、违约金如何计算?关于焦点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变更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关于焦点二,因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协商不一致,依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XX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变更意见)》,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1,777,975.4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 18,182,138.5元,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595,836.96元。关于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息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对支付工程价款时间约定不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20年1月9日)起算,即应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595,836.96 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经本院释X,农xx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主张的权利,原告与农xx、辜XX之间的关系应另行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第、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百色市xxx局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工程款3,595,836.96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潘XX

人民陪审员黄会

人民陪审员王河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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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8-05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建工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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