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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太在镇卫生院艾灸烧伤住院后因并发症死亡无尸检报告获赔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九旬老太太在镇卫生院艾灸烧伤住院后因并发症死亡无尸检报告获赔

(2022)鲁 1502 民初 8925 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54 年 5 月 25 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康XX。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58 年 10 月 14 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康XX。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64 年 5 月 16 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康XX。

原告(反诉被告):郑XX,女,1966 年 11 月 6 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XX。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69 年 6 月 7 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康XX。

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王XX,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河东XX。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等与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中心卫生院(下称沙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XX、郑XX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王XX,被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郑XX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原告之母郑XX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 385470.53 元;2、诉讼费用由沙镇医院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2 年 2 月 21 日原告(反诉被告)母亲郑XX因感冒去沙镇医院处就诊,沙镇医院医护人员安排郑XX艾灸治疗。治疗过程中因沙镇医院人员操作不当诱发火灾,致使郑XX头面部被火严重烧伤。当天沙镇医院书面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及治疗费用,并随后安排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 118 天,因烧伤严重,在治疗过程中病情进一步恶化。期间,聊城市人民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2022 年 6 月 19 日应沙镇医院要求郑XX转院至东昌府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沙镇医院再次书面承诺继续承担全部费用。在东昌府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因病情进一步恶化,2022 年 6 月 30 日郑XX在东昌府区人民医院出院并于当天在家中去世。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沙镇医院辩称,一、郑XX等要求沙镇医院赔偿郑XX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郑XX在沙镇医院艾灸烧伤后,沙镇医院便第一时间将郑XX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沙镇医院垫付。郑XX烧伤治疗终结后,郑XX等始终不为其- 2 -办理出院手续,从而产生巨额治疗费用。郑XX烧伤治疗终结后的医疗费用不应由沙镇医院负担。郑XX等要求沙镇医院承担该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二、郑XX等要求沙镇医院赔偿郑XX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没有依据。郑XX系在家中死亡,且其死亡时烧伤已经治疗终结,郑XX等无据证明郑XX的死亡原因为烧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医疗结构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郑XX等要求对郑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当提交沙镇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郑XX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没有证据证明郑XX的死亡与沙镇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沙镇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退还沙镇医院垫付的非因治疗郑XX烧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暂计 10000 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反诉费用、鉴定费用均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 年 2 月 21 日,郑XX在沙镇医院进行艾灸治疗时不慎烧伤。沙镇医院紧急将郑XX送至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烧伤,后郑XX烧伤治愈,但郑XX等始终不为郑XX办理出院手续,致使沙镇医院垫付医疗费 20 余万元。沙镇医院要求郑XX等返还非因治疗郑XX烧伤所垫付的医疗费未果,故提起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沙镇医院的反诉请求。郑XX等反诉被告辩称,沙镇医院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2022 年 2 月 9 日,郑XX因咳嗽咳痰气喘去沙镇医院就诊,治疗过程中因沙镇医院医务人员操作失- 3 -误导致郑XX颈背部大面积烧烫伤的医疗事故,2022 年 2 月21 日受伤当天沙镇医院安排郑XX入住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沙镇医院书面承诺对此次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郑XX所有医疗花费全部由沙镇医院承担。此次烧烫伤给郑XX带来巨大身心伤害,从开始在沙镇医院处治疗时完全能自理的状态到因烧烫伤后在聊城市人民医院卧床治疗一百余天,期间,医方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家人更是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后因沙镇医院要求转院,双方又再次书写补充协议书,沙镇医院再次承诺为郑XX继续支付所有医疗费用,沙镇医院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安排郑XX转入东昌府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并承诺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全部责任。造成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卧床昏迷的治疗状态以及去世完全是因沙镇医院的全部过错造成。因在两份协议书中沙镇医院明确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郑XX所有治疗费用,故沙镇医院提起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系郑XX的法定继承人。郑XX身份证号为:XXX.郑XX因“咳嗽咳痰气喘 5 天”入住沙镇医院住院治疗 12 天(2022 年 2 月 9 日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入院初步诊断为:1、支气管哮喘,2、支气管炎,3、高血压病,4、2 型糖尿病。既往“高血压”病史 2 年,既往“糖尿病”病史 40 年。2022 年 2 月 21 日沙镇医院医务人员在给郑XX使用隔物灸- 4 -法治疗期间出现重度烧伤,郑XX转院至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郑XX在沙镇医院的出院病历上显示:主要诊断:支气管哮喘;其他诊断:支气管炎,高血压病,2 型糖尿病,颈部烧伤。2022 年 2 月 21 日就郑XX被烧伤问题达成协议书,内容为:郑XX在 2022 年 2 月 1 日在我院住院期间使用隔物灸法治疗期间出现重度烧伤,甲方(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甲、乙(原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给予乙方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2、转院后如因本次重度烧伤导致的感染、不良情况责任,双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通过司法程序及鉴定后相应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3、乙方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车费、陪护人员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沙镇医院在该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郑XX亲属郑XX在该协议上签字。郑XX于 2022年 2月 21日入住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 118天(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9 日),主要诊断为:颈部三度烧伤,其他诊断为:头部三度烧伤,头部二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颈部二度烧伤,累及体表 10%以下的烧伤,糖尿病,高血压,阵发性心房颤动。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患者神志不清,被动卧位,无法自主进食,头面颈部烧伤创面已经愈合,遗留疤痕。沙镇医院要求患者转东昌府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患者同意转院。该病历出院记录中显示:1、建议患者出院后继续营养支持治疗。2、注意保护烧伤创区,避免摩擦搔抓等导致表皮溃破。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载明:2022 年 5 月- 5 -30 日医师查房记录中记载:烧伤创面愈合,不再包扎,不适合在本科继续住院;2022 年 6 月 3 日医师查房记录显示:郑XX右侧腮肿胀,行右侧腮腺彩色多普勒检查并请相关科室会诊仍需住院治疗;2022 年 6 月 5 日医师查房记录显示:又因颈部烧伤后也会受炎症影响,也不能排除患者腮腺占位性病变可能;2022 年 6 月 7 日医师查房记录显示:患者下一步治疗以维持治疗为主,患者可考虑出院或返回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右腮腺区肿胀主要考虑为长期不能自行进食造成腺体不畅进而诱发局部炎症所致,不具备手术条件,拟行抗生素治疗;2022 年 6 月 15 日查房记录显示:患方近日不能及时缴纳住院费用,导致营养支持等治疗措施不能按计划进行;2022 年 6 月 18 日查房记录显示:患者因不能进食以静脉营养支持治疗为主,辅以鼻饲注射部分流质,鼻饲注射食物患者少量大便失禁;2022 年 6 月 19 日查房记录显示:患者呼之不应不语,四肢可见自主活动,请神经内科医师会诊未引出病理征,考虑因年龄老迈,外伤致长期卧床进而导致全身各脏器功能减退。2022 年 6 月 18 日郑XX一方与沙镇医院双方签订郑XX治疗补充协议书,内容为:在东昌府区信访局、东昌府区卫健局和侯营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被告)现给予郑XX继续支付在聊城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2、乙方(原告)必须在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结束并由人民医院出具治疗证明材料后十四日内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如不提起诉讼申请以上鉴定,甲方- 6 -不再支付住院费用;如乙方按上述约定提起诉讼并申请上述鉴定,甲方继续负责继续支付至一审判决。3、因甲方对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费用内部结算需要,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暂时办理出院手续,聊城市人民医院办理出院结算由甲方负责。当日再由甲方安排郑XX住院东昌府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治疗费用继续由沙镇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其他事项继续按照甲方与郑XX亲属郑XX 2022 年 2 月 21 日签订的协议执行。沙镇医院在该协议上加盖印章并由王X签字,郑XX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郑XX于 2022 年 6 月 19 日入住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11 天(2022 年 6 月 19 日至 6 月 30 日),主要诊断为:脑梗死,其他诊断为:烧伤(头面颈)面积 5%(二—三度),高血压,2 型糖尿病,多处 I 期压疮,肺炎、肺气肿,胸腔积液(少量),低蛋白血症,低钠血症。2022 年 6 月 30日 11 时 15 分原告郑XX在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郑XX病程记录上显示:家属考虑后拒绝转 ICU,已在拒绝医学检查告知书上签字,家属商议后放弃治疗,要求出院,在自动出院告知书上签字,给予办理出院。郑XX于出院后的当日在家中去世。郑X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被告支付。郑XX住院期间由郑XX、郑XX护理。诉讼中,郑XX等申请对郑XX的烧伤与其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沙镇医院申请对郑XX自 2022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9 日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非因治疗烧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数额进行鉴定。法大法庭科- 7 -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接受本院委托后认为,1、死者郑XX未经尸检确定死亡原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2、沙镇中心医院申请的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此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后以现经审阅送鉴材料,认为本案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此次鉴定委托。郑XX等要求沙镇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 235330 元(47066×5);丧葬费 49047 元(98094÷2);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护理费 41353.53 元(96.15 元×129 天+129 天×224.4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870 元(30×129 元);营养费 3870 元,交通费 2000 元,共计 385470.53 元。沙镇医院对郑XX等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对于护理费,认为应由 1 人护理,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计算期限应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共计 99 天。2022 年 5 月 30 日郑XX的住院病历中显示“患者烧伤创面痊愈”,故其后的住院行为与沙镇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沙镇医院不应承担该时间段的护理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标准无异议,但计算期限应为 99 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结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郑XX因病到沙镇医院治疗,因沙镇医院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郑XX被烧伤,沙镇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双方在事发后的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6 月 18 日分别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由沙镇医院负担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东昌府人民医院的所有费用。郑XX等要求沙镇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郑XX等没有提交郑XX需两人护理的证据,其主张 2 人护理郑XX没有依据。应按照 1 人计算护理费用,郑XX等均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为 13004.49 元(100.81 元×129 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郑XX在 2022 年 2 月 21 日聊城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上载明出院后继续营养支持治疗。- 9 -注意保护烧伤创区,避免摩擦搔抓等导致表皮溃破。参照郑XX的病历记载,结合郑XX年老体衰的实际情况,郑XX等主张营养费 3870 元(129×30)的请求成立,沙镇医院应给付该款项。尽管郑XX的住院病历中显示头面部烧伤创面已经愈合,但因烧伤引起的后果仍然存在,沙镇医院无据证明郑XX自身疾病加重与被烧伤无关,沙镇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沙镇医院主张按照 99 天计算营养费的观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沙镇医院应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870 元。对郑XX等主张的交通费问题,沙镇医院有异议,但郑XX等护理郑XX肯定支出交通费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院酌定 1500元。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因原告方在郑XX死亡后未要求进行尸检,导致鉴定部门无法就郑XX被烧伤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意见,不能确定郑XX具体的死亡原因。郑XX到沙镇医院就诊时已达 87 周岁,郑XX因被烧伤导致其由 2022 年 2 月 9 日入院时的“神志清、步入病房”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休克 昏迷待查 呼吸衰竭”、2022 年 3 月 31 日“患者病情危重,意识模糊”到最后病情加重不省人事、2022 年 6 月 30 日出院时“患者病情重、随时有生命风险”致郑XX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院后当天短时间内即在家中去世的后果,在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郑XX具体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结合病历中记载郑XX“基础疾病较多”的记载,本院酌定沙镇医院按照 50%的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郑XX已超过 75 周岁,应按照五- 10 -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结合责任比例,沙镇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数额为 122625 元(49050×5×50%),丧葬费为 24523.5元(49047×50%)。对郑XX等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在接受正常治疗时被烧伤,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本院酌定沙镇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对沙镇医院的反诉请求,沙镇医院申请鉴定后鉴定部门未能作出鉴定意见,沙镇医院无据证明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与治疗烧伤及因烧伤引起的后果无关,沙镇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沙镇医院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款项护理费 22244.49 元;二、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死亡赔偿金 122625 元,丧葬费 24523.5 元;三、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四、驳回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中心卫生院的反诉请求。- 11 -- 12 -案件受理费 3001 元,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负担 1527 元,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中心卫生院负担 1474 元;反诉费用 25 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中心卫生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宋XX书 记 员 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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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29 16:00:00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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