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2023年3月,宋XX为办理贷款通过扫描办理贷款广告二维码添加微信联系人和对方取得联系,3月 28日对方与宋XX取得联系约定次日见面办理贷款。3月29日双方见面后宋XX按照对方要求提供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银行密码,由对方修改密码、试用。期间宋XX因外出买东西欲要回手机被对方拒绝,对对方的行为产生怀疑,但为获取贷款继续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后对方在宋XX手机上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账,由宋XX配合刷脸,宋XX发现账户有多个不同交易对象,对方操作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仍继续刷脸配合对方将进入银行卡资金转出,后该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查,宋XX中国银行账户于2023年3月29日转入流水金额640600元,转出流水金额505556元,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47万元。公安机关以宋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高律师接受宋XX的委托,为其辩护,经阅卷以及积极与检察官沟通量刑后,由原来的两年又二个月有期徒刑,变更为两年有期徒刑,后又变更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为委托人宋XX争取了最大利益。后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又因经常居住地不同意接收,经两次退回后,律师又与法官沟通将缓刑地变更为户籍所在地,充分保障了宋XX的缓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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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6/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