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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拖欠款项,只要双方在微信上核对确认,该记录就具有证明力

沅陵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湘1222民初2905号

基本案情:原告陈X,男,1976年6月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X,男,1989年10月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

2021年6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拆固定木塔内架,约定工程款为159600元,完工后被告支付了49000元,双方经微信上核对账目,被告尚欠110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付款70000元,下欠40600元,双方再次在微信上进行账目核对,被告认可。但此后被告无法联系,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原告在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只好求助律师协助处理。在沟通协调好相关代理费用后,本律师便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湖南沅陵县法院立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0600元,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沅陵县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辩称欠款40600元属实,只是现在无力还款,请求原告给与一个还款期限。

办案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X向原告陈X支付劳务款40600元,此款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206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5年5月1日前付清。

审判员                    周某某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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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1-12 16:00:00

审理法院:沅陵县人民法院

标      的:40600元

行      业:劳务服务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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