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省昭通*中级人民法*
行政判决书
(2021)云06行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女,193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省大关*人。
委托代理人代基辉,云*滇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以下简*某人社局),机构地址:大关*翠华XX。
法*代表人李X,局长。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某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给付抚恤金*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2021)云0623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X的委托代理人代基辉向*院递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认定:原告之子张X原系大关*交通*员工,2010年10月11日,大关*交通*安*张X到吉*XX测设营底至火地村民小组公*,张X在选线过程*踩滑*下岩下当场死亡。2011年11月14日昭通*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昭人社工认字(2011)第140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X死亡为工亡。经*关*社会养*和*伤保险管*局核定,原告杨X为完全*失劳*能*人,符*供养*属范*。被告向*告支*2011年11月10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供养*属抚恤金。2020年**省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云*省财政厅联合印*《云*省工伤保险基金*级统筹实施*法》,《实施*法》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方*按照省级统筹要求从*下发放转为线上发放。被告在省级统筹系统录入原告所享受的张X因工死亡抚恤金*遇时,系统提示原告已在省本级享受有*伤抚恤金*遇,且无法*其在昭通*本级已享受的抚恤金*遇信息录入该系统。经*关*社会保险事业管*局了解*实,原告因其子张X某在省级参加工伤保险后*2016年1月1日因工死亡,依法*省本级享受了抚恤金*遇并已录入省级统筹系统。
本院经*理查**事实与原审法*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抚恤金*为国**定对死亡人员遗属慰抚和*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体现了国**死者生前抚养、赡养*家*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神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属范*规定》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供养*属抚恤金:(一)完全*失劳*能*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60周*、女年*55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金*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属抚恤金*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属的抚恤金*和*应***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属的具体范*由国*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杨X在其子张X工亡时*是71岁高*老人,大关*社会养*和*伤保险管*局也核定上诉人杨X为完全*失劳*能*人,符*供养*属范*,且上诉人杨X去世的两个儿子张X某、张X在生前均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在张X某、张X二人去世后,由二人赡养*上诉人杨X理应*得两份工亡抚恤金,况*上诉人杨X在两个儿子离世情况*,内心已经*受了巨大的悲痛,若是再削减其应*的抚恤金,对老人来说无异于*上加霜。故在不具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属范*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下,不能*上诉人杨X已经*有*子张X某的工亡抚恤金,导致无法*其在昭通*本级已享受的其子张X的工亡抚恤金*遇信息录入系统为由,拒绝支*因其子张X工亡而应*的抚恤金。再者,作为国**政机关,更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工作的各个方*,须“诚信”地严*履行其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公*的合法**,“友善”地对待工亡者家*,给予他们最大的心灵抚慰,不能*为内部系统的不兼容,而减损当事人依法**享有*正当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本院予以支*;一审判决适用法*错误,本院依法*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2021)云0623行初15号行政判、被上诉人某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诉人杨X补发2020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未足额发放的供养*属抚恤金*自判决生效后*续履行发放供养*属抚恤金*责。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某人社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王**
审判员吴**
审判员欧*萍
2021月11月2日
书记员张X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01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工伤事故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