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山*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112民初1409号
原告:刘X,女,住址:云*省昆明*西山*。
原告:刘X,男,住址:云*省昆明*西山*。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云*某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昆明*某医院。
住所:昆明*西山*海*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12XXXX7687E。
法*代表人:姚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医院职工,特别*权*理。
被代:昆明*某人民医院。
住所:昆明*官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XXXX31361510G。
法*代表人:杜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某(昆明)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医院职工,特别*权*理。
被告:昆明*第某人民医院。
住所:昆明*青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XXXX3136149XW
法*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某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根据原告的申*,法*委托昆明*科大学司**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9月13日回函表示对“因果关*及过错参与度”无法*定,经*问当事人意见均表示申*作退鉴处理。2017年9月25日,本院委托云*法*院司**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2018]LC法*字第Y-004号、Y-005号、Y-006号法*临床鉴定意见书。其中第Y-004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一、被鉴定人刘X2017年4月8日7:10临床死亡,临床死亡原因诊断:心包*液、心源性猝死。二、被鉴定人刘X2017年3月9日9:05入住某医院,入院后*吸氧、指脉氧监测等支*对症治疗。2017年3月13日病情重,给予积极检查,被鉴定人刘X出现大量心包*液,感胸闷、气促、双*肢出现水*,病情重,当日医方*极转上级医院诊治。综合后*为,某医院为被鉴定人刘X提供的诊疗行为符*医疗原则,未发现过错。第Y-005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刘X2017年3月13日18:05由某医院转入市一院住院治疗。被鉴定人刘X大量心包*液入院,医方*予积极心包*刺,抗感染等治疗,处理及治疗有*,其胸腔、腹腔、心包*大量积液,属多浆膜腔积液,引起多浆膜腔积液的因素有*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肿瘤性疾病,内分泌性疾病,心源性心包*液,医方*院后*极完善相**查*行鉴别,安*、细胞免疫、体液免疫未见明*异常,并请肾内、免疫性疾病科、呼吸科会诊,病程*有*热、血沉加快,结合检查**史*虑结核引起的积液。综上所述,市一院为被鉴定人刘X提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有*错。第Y-006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刘X2017年3月17日16:23由市一院出院后*住市三院住院治疗。市三院为被鉴定人刘X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1.2017年4月1日记录“左*心包*流观察无引流液、已予昨天拔出”,2017年3月31日无拔管*录及心包*流液的观察记录,拔管*未复查*脏彩超了解*包*液情况,对心包*液的量未引起重视,拔管*征不明*。2.2017年4月6日病情加重,心率增快,胸部CT显示心包*量积液,予心包*刺术,仅穿刺出淡红*心包*液6ml,复查*部CT仍存在心包*量积液,未请相**外科会诊,未再行心包*刺术,未采取减压措施,对其病情未引起足够重视。3.酒石*XX为心脏选择性β受体阻断药,会抑制心肌收缩力,盐酸胺碘酮为轻度非竞争性α及β受体阻滞剂,有*度负性肌力作用。2017年4月7日在心包*量积液未处理的情况*,心率增快属于*偿性反应,使用酒石*XX、盐酸胺碘酮,违反治疗原则,药物使其心肌收缩减慢,抑制心脏代偿,加重病情。医方*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但被鉴定人刘X病情复杂,病因不明,病情重,医方*予诊断性抗痨治疗符*诊疗规范,抗痨及激素治疗本身会导致各器官功能*害,另未行尸体解*,其确切病理性死因不明*。综合后*为建议医方*同等责任,责任*例为45-55%。
本院认为,公*享有*命健康*。《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三院为患者刘X提供的诊疗行为,云*法*院司**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指出市三院在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以下过错:一、2017年3月31日拔管*未复查*脏彩超了解*包*液情况,无拔管*录及心包*流液的观察记录,拔管*征不明*。二、2017年4月6日胸部CT显示心包*量积液,予心包*刺术后*查*部CT仍存在心包*量积液,未请相**外科会诊,未再行心包*刺术,未采取减压措施。三、2017年4月7日在心包*量积液未处理的情况*,使用酒石*XX、盐酸胺碘酮,违反治疗原则,加重病情。医方*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建议医方*同等责任,责任*例为45-55%。关**定意见指出的上述过错,结合病历资料以及庭审查**情况,本院认为:首先,患者于2017年3月14日在市一院行心包*刺术引流心包*液以减轻其心包*力,后*者以“心包*液原因待查”转院至市三院就诊,但市三院于2017年3月31日选择为患者拔出引流管*,并未按要求复查*脏彩超等检查*确定患者心包*液的具体情况,存在拔管*征不明*的过错。其次,患者于2017年4月6日经*三院急诊CT检查*现心包*液较拔管*明*增多,虽然市三院及时*虑为患者行心包*刺术,但在仅抽出积液6ml的情况*决定不再置管,而通*第二天即2017年4月7日的CT检查*现患者的心包*液较前并无明*变化。由此说明,市三院为患者采取的心包*刺措施*果并不理想,但市三院在心包*液问题未能*到有*处理的情况*,既未考虑请相**室会诊,也未考选择再行心包*刺,客观上影响了患者心包*液病情的对症治疗,存在过错。第三、关**石*XX、盐酸胺碘酮的用药问题,因鉴定人出庭时*一步**说明,患者心率增快的原因主要是大量心包*液引起的心包*塞,这个时*心率会代偿性反应*的增快,市三院选择使用抑制心肌的药物会影响心脏代偿,增加心脏负荷,从*加重病情,故本院对鉴定指出市三院上述用药违反治疗原则的意见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市三院存在的上述过错,对患者心包*液的对症治疗带来了不利*响,且在心包*液未得到有*处理的情况*,违反治疗原则的用药进一步*重了患者的病情。但同时*定也指出,患者病情复杂,病因不明,病情重,市三院给予的诊断性抗痨治疗符*诊疗规范,而抗痨及激素治疗本身也会导致各器官功能*害,且死亡后*行尸检以明*其确切死因,故本院结合市三院存在的过错以及患者自身病情的严*程*综合考虑,酌情判令由市三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其余*失由患者自行承担。
关**医院、市一院为患者刘X提供的诊疗行为,鉴定意见明*指出以上医院对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符*诊疗规范,未发现有*错,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以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某医院、市一院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予支*,且对原告主张*患者在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不予支*。
对于*告主张*各项**损失: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及医疗费*据,能*证实患者在被告市三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12473.12元*实,故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人员护理,且护理人员刘XX系患者的姊妹,故本院对该笔费*不予支*。3.误工费,因患者已办理退休手续,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乏依据,本院不予支*。对于*告主张*患者家*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因原告提交的相**员的误工情况*明*足以证实其工作及收入等情况,故本院支*原告主张*二人办理丧葬事宜并酌情支*误工一周*误工费21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被告市三院住院治疗22天,故本院支*其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5.营养*,因原告并未提交患者需要加强*养*相**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6.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能*证实患者刘X系居*户且生活居*在本地,故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云*省XX城镇常*居*年*均可支*收入33488元*标准计*20年*669760元。7.被抚养*生活费,对于*告主张*被抚养*刘XX的生活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亲属关*证明,证实刘XX系云*某工业股份有*公**休职工,故原告主张*生活费*不符*法*对被抚养*条件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8.丧葬费,因原告按照云*省XX城镇国***在岗职工平*工资104077元**六个月的丧葬费52038.5元**法*规定,本院予以支*。9.交通*,因患者在住院治疗的过程*确会产生一定的交通**,故本院酌情支*其500元。综上,原告的经*损失包*:医疗费12473.12元、误工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死亡赔偿金669760、丧葬费52038.5元、交通*500元,以上费*合计739071.62元,由市三院按照45%的责任*例承担332582.23元。对于*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后*的,人民法*除判令侵权*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请求判令其赔偿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医疗损害责任*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X、刘XX342582.23元;
二、驳回原告刘X、刘XX对被告昆明*医院、昆明*某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刘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2038元、鉴定费21000元,以上合计33038元,由原告刘X、刘XX负担17150元,由被告昆明*某医院负担15888元*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昆明*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赵*旭
二〇二〇年*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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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6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342582元
行 业:医疗纠纷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