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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X去世留下现金被其中一个子女控制,其他子女能否继承分割?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老X去世留下现金*其中一个子女控制,其他子女能*继承分割?

案情简*:

被继承人可××有*个子女,可××去世时*有*分现金*五十余**,被其其中的一个子女王X2给存到了自己的名下,另外两个子女想继承分割母亲去世时*下的遗产(现金),但王X2拒不分割。

对于*X去世时*产为现金*,其他子女能*继承分割呢?

办案经*:

老X其中一个子女王X1为继承分割其母亲留下的遗产,委托了本律师*理,经*析,代理律师*为本案中其母亲去世时*下的为现金,而之后*其中一个子女给存到了自己的名下,关*点在于**供相**据证明*母亲去世时*有*金*遗产,以及主张*继承人王X2名下的存款即为其母亲去世留下的现金。可以通*录音等方*进行取证,再可以申*调取王X2名下银行存款等方*取证后*法*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X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X1款

项173333.3元;

二、被告王X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王X3款

项173333.3元。

附法*判决书:

山**济南市天桥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05民初10381号

原告:王X1,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号,公*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山**信人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王X2,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号,公*身份号码:37××。

被告:王X3,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号,公*身份号码××。

原告王X1与被告王X2、被告王X3法*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3年10月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2、被告王X3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行了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1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可××遗产现金52万*;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可××的子女,被继承人可××与其配偶于2022年**南市天桥区人民法*作出的(2021)鲁01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后*继承人可××于2022年11月24日去世,被继承人可××的父母均已去世。被继承人可××去世时*有*十多万**金*部分银行存款,均由两被告取走并存在被告王X2名下,且被告王X3掌握被继承人可××的身份证、死亡证明*证件,至今未给可××办理销户。综上,被继承人可××去世后,原、被告作为其第一顺序法*继承人,可××的遗产依法**法*继承进行分配。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如所请。

被告王X2、被告王X3在诉讼过程*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干*履历表、民事判决书、火化证明、录音材料等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可××生前育有*女三人,分别*原告王X1与被告王X2、被告王X3。2022年4月13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作出(2021)鲁01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继承人可××与赵××离婚。被继承人可××于2022年11月24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继承人可××去世。原告主张*继承人可××去世时*有*产现金52万*,该笔款项*存于*告王X2个人名下,并提交原告王X1与被告王X2的电话录音材料证明*主张。现原告诉至法*,要求依法*承分割被继承人可××遗产现金52万*。诉讼过程*,本院曾*织双**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王X2口头认可被继承人可××遗产现金52万**实,因被告王X3未到庭,未能*解**;案件审理过程*,两被告未到庭质证,庭后*院再次通*两被告到庭对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进行质证,两被告仍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公*的私有*产继承权*法*保护。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继承办理;有*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赠扶**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可××去世时*留有*嘱,故应*照法*继承办理。原、被告作为可××的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等的继承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留有*产现金52万*,应*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因该遗产已由被告王X2持有,故被告王X2应**告王X1及被告王X3各返还173333.3元。两被告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后*。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X1款项173333.3元;

二、被告王X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王X3款项173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X1负担1500元, 被告王X2负担1500元,被告王X3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梁××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助理

许××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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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08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5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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