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拒绝给钱,法*判决该给,且该承担违约责任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XX省南充*顺庆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川 1302 民初 4433 号

原告:杜XX,男,1985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南充*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XXXX律师。

被告:XXXX公*,住所地XX省南充*顺庆区。

法*代表人:李X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杜XX与被告XXXX公*(以下至判决主文*简*某某公*)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5 月 6日立案,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和*告某某公**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杜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认原被告

双*2024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有*。2.  依法*决被告XXXX公***告支*《一  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尾款 13 万*。3. 依法*决被告XXXX公***告支*《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3 万*。4.依法*决被告XX 某某工程**公***告支*律师* 1 万*。5.本案案件受理费、公*费、保全*、保全*险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由:原告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为被告提供劳*的过程*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3 年 2 月 27 日,应*告要求,原告委托川北医学院司**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工伤鉴定,2023 年 3 月 6 日,川北医院鉴定原告所受伤情构成 9 级工伤。因双**法*赔偿事宜协商*致,原告委托律师*理本案,后*陵区人社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后,原告向*陵区人社局提交了劳*能*鉴定申*。2024 年 1 月 25 日,原被告经*商*致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下简*协议), 约定扣除被告前期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被 告再额外支*原告各项*遇共计 18 万*,赔偿款到位后****工伤赔偿关*, 同时*约定了支*方*、支*时*、 违约金*违约方*担守约方*律师*、诉讼费*待违约责任。以上事实发生后,被告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向*告按协议约定支*了首期赔偿款 5 万*,此后*未再付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也按被告要求提供了各种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支*尾款的义务。故,为维护原告权*,特向*院起 诉,望依法*决。

被告某某公**称,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第一点,原告要求确认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有*,我们认为是无效的,最起码是效力待定。第一,该赔偿协议没有*偿的依据,涉及到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当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劳*能*鉴定委员会没有*行鉴定。当时*成*协议时*身该由其他公**担一半,原告是因为项*经*先甩手不管*,严*违规导致的损害后*,被告只是积极地面对达成*协议,达成*议过后,约定的履行期限问题,杜XX与被告和*行方*已经*成*新的履行主体和*行协议是由其他公**支*,而不是由被告支*,双**履行主体已经*更,现在他放弃要求其他公****责,我们认为他丧失了诉讼的权*,那*本案要求支*违约金*事由不成*,协议有*的情况*,本协议还在六个月的撤销期限之内,必要的情况*,我们会考虑申*撤销该协议,我们是积极按照约定第一笔款项*给他的,因为考虑要过春节了,履行方*作出变更的情况*,那*杜XX这边*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如果支*违约金,是由第三方*他公**支*,而不是某某公*。第四点就是本案给杜XX造成*损失是没有13万**,也恳请依法*行调解,金*减少。起诉要求支*1万**律师*, 我们认为没有**依据和*实依据,这1万**律师**应*予以支*。

结合原被告双**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 年 7 月 4 日,案外人XX其他公*(甲方)与某某公(乙方)司*订《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同书》,约定甲方*某协作共建示范*业园项*1#综合楼中的观光电梯专业工程*包*乙方。

杜XX受雇于*某公**供劳*,2022 年 11 月 24 日 10:30 分左*,杜XX在某协作共建示范*项*从*观光电梯焊接工作时,不慎**楼摔至负一楼致全*多处受伤,被送往南充*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充*中心医院诊断为:1.髋臼骨折;2.骨盆骨折(双*耻骨、左*髂 骨骨救治折)3.骨盆软组织损伤;4.多根肋骨骨折;5.左* 腕骨撕脱性骨折。2022 年 12 月 19 日,杜XX出院。

2023 年 3 月 6 日,川北医学院司**定中心作出《司**定意见书》,综合评定杜XX为九级伤残。

2023 年 3 月 28 日,杜XX(甲方)与XXXX(乙方)签订《民事案件委托合同》,约定甲方*托乙方*派律师,作为甲方*某某公**伤纠纷案件中工伤认定到案件终*阶段*代理人。合同委托事务的代理费* 10.000.00 元(大写壹万**),支*时*为合同签订之时。

2023 年 7 月 12 日,南充*嘉陵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2023)川 1304 工认 102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杜XX所受伤害系工伤,载明*人单*为某某公*。

2024 年 1 月 25 日,杜XX(甲方)与某某公*(乙 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第 3 条约定:“甲方*愿接受乙方*次性赔偿甲方*乙方*经*付的医疗费*理费、生活费 79.651.47 元*续医费(复查)、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费*方*能*己垫付的小额医药费*损失共计180.000.00 元(大写:壹拾捌万**)。乙方*意赔偿壹拾捌万**终*双**间工伤 赔偿关*。”协议第 4 条约定:“本协议第 3 条约定的赔偿金*,签订本协议时*方**伍***(50.000.00 元),余*壹拾叁万*(130000.00) 由乙方* 1 个月内支*甲方*定账户。”协议第 6 条约定:“若甲方、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约方**违约金30.000.00 元(大写:叁万*),并应*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一切费*,包*但不限于*师*、诉讼费、因维权*生的差旅费、调查*证费*等 ”。协议签订当日,某某公* 向*XX转账支* 50.000 元。

2024 年 6 月 11 日, XXXX向*XX开具律师*理费*票,金*为10.000.00 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供劳*一方*接受劳*一方*法*关*,原告因提供劳*受伤,被告应*担相**侵权*任。原被告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行政法*强*性规定,合法**,本院依法*以确认。被告作为用人单*应*具有*断能*,且在原告未经**能*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的情况*,同意按照川北医学院司**定中心作出的九级伤残鉴定意见对原告赔偿180.000元,现被告以原告未经**能*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由主张*偿协议可撤销,且未能*供证据证明*在致使协议可撤销的事由,缺乏相***依据,也违背双**事人达成*次性赔偿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于*个月内向*告支*剩余* 13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支*违约金 30.000元,于***,本院予以支*。被告主张**案外人 XX其他XX公***一半工伤保险待遇,而该公**非案涉赔偿协议的当事人,被告与案外人对责任*担的问题与本案属于*同的法*关*,被告赔付后*另行主张**。原告在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已经*XXXX签订《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并支*律师*,因此原告支*的10.000 元*师**并非因被告违约而 维权*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律师* 10.000 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的解*》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杜XX与被告XXXX公**2024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有*;

二、被告XX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向*告杜XX支*工伤保险待遇130.000 元;

三、被告XX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向*告杜XX支*违约金30.000 元;

四、驳回原告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 元,由原告杜XX负担 100元,被告XXXX公**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南充*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省南充*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申*执行后,人民法*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吴  某

二〇二四年*月八日

法 官 助理 沈*某

书   记  员任*某

自动履行义务提示

发生法*效力的裁判文*,当事人必须*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1. 自动履行法*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申*出 具《自动履行证明*》。

2. 对于*动履行法*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可根据 申*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相**门、金** 构和*息信用共享平*。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

1. 生效法*文*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履行的,依法 采取限制消费*施,包*限制乘坐飞机、列车*卧、G 字头 动车*列车、其他动车*列车*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 舱位、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必需车*、在星级酒店食宿、 旅游、度假等。拒绝报告财产或有*他拒不履行义务情形的, 依法*入失信名单*采取司**留或罚款措施。对于*入失 信名单*,法*将会同相**门启动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 括:限制从*特定行业或项*;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 限制担任****;限制招录为公*人员;限制担任**表、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役;限制授予文***; 限制从*特殊市场交易。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依法*取 限制出境措施。

2.被执行人以暴*、威胁方**拒执行,有**履行而

拒不执行或非法*置查*、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的,将分别*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企业法*、机关*业单*作为被执行人的,将对其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采取上述1.2 条的执行 和*戒措施。

4.对涉党*机关*为被执行人等案件,符*条件的,将 采取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等交叉执行方*,经*地执行或提 级执行到位的,将核查*追究被执行人不履行的问题,并通 报至纪*监委等部门追究相**任*违纪、违法*任。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8-07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标      的:1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