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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司、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3民终2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XX公*。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区天津XX。
法*代表人:李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女,汉族,1988年3月5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十堰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朱XX商*房*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区人民法*(2015)鄂XX一初0246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经*阅卷和*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驳回朱X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由:上诉人没有***约行为,双**商*房*售合同也不存在客观上不能*行的情形,朱XX要求判决解*合同没有*实和**依据。朱XX以双**《商*房*售合同》中约定有**条款为由,单***合同的理由也不能**,上诉人没有*到也没有*可朱XX的《解*合同通*书》,朱XX也没有**诉人支*违约金,不符*单***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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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双**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履行债务或者有*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五)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朱XX已交付部分购房*,剩余*项*揭贷款虽未办理下来,但双**合同中约定由买受人变更付款方*,XX公**2012年12月24日取得所建楼盘(其中包*本案争议房*)的商*房*售许*证,在履行合同过程*XX公**无违约行为。双**订的《商*房*售合同》第十条约定了XX公**期交房*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仅是对单***合同的程*及违约责任*约定,原审法*孤立适用《商*房*售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判决解*合同,与合同法*相**定不符,亦有*民法*“契约精神”、“保护交易”的法*原则,故XX公**诉提出“本案中双**事人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合同无法*行的情形,不符*解*合同的条件,一审法*依职权**合同无法*依据”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错误,判决结果明*不当,本院依法*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区人民法*(2015)鄂XX一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朱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6元,均由被上诉人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袁 昆
审判员 徐*田
审判员 柯 幻
二〇一七年*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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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9 16:00:00

审理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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