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成*代理二审上诉,获得改判。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3民终2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XX公*。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XX。
法*代表人:李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XX律师。代理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代收法*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XX,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XX律师。代理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调解,代收法*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XX公*。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区XX。
法*代表人:刘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一般代理。

。。。。。。


综上所述,XX公**上诉请求部分成*。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茅*区人民法*(2018)鄂03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艾XX对湖北XX公**诉讼请求、驳回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区人民法*(2018)鄂03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十堰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艾XX工程*518000元*逾期付款利*(逾期付款利*自2018年3月27日起以518000元*基数按照年**6%计*至十堰XX公**清款项*止);
三、十堰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艾XX工程*518000元*逾期付款利*(逾期付款利*自2018年3月27日起以518000元*基数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18000元*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0元,由十堰XX公**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十堰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耿X和
审判员 郑 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胥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16:00:00

审理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