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X、牛X2不当得利*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省金*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921民初1589号
原告:牛X1,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茂弘*师*务所律师。
被告:牛X2,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
原告牛X1与被告牛X2不当得利*纷一案,于2023年11月8日登记立案后,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牛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牛X1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牛X2偿还原告不当得利*84259.89元;2.本案全*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相*,随后*始交往。原告以缔结婚姻关*为目的,多次给被告转账共计52598元,购物共计31660.9元,合计84259.89元。2023年8月底,原告发现牛X2与第三人存在恋爱**,与牛X2确认后,牛X2坦言其与第三人交往原告无权**与询问,并扬言原告与其不存在任***。原告曾*次跟被告提起回家*家*,均被搪塞过去。原告认为牛X2明*原告的转账及购物目的性,还与第三人长久保持男女恋爱**,对原告长期隐瞒感情实际状况,给原告造成*严*的心理及经*损失。
牛X2辩称,双**是恋爱**,双**爱*是以结婚为目的,对于*X1提出的部分花****,被告不知道也未收到,转款均已收到。被告没有*第三人有*爱**,被告一直是单*,牛X1也从*提及让本人见家*。
牛X1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据1、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原被告系恋爱**,双**结婚为目的进行相*,在相*过程*,为维护双***,原告向*告多次转账,在被告多次要求下,原告为其购买各种物品;(2)原告在2023年8月底,发现被告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被告承认其自始就在与第三人交往,并扬言原告与其不存在任***;(3)上述转账和***系原告附条件的赠与,现因双***恋爱**而无法*现结婚的目的,牛X2接受原告转款和*品构成*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牛X2偿还在此期间的转账和*其购买的物品时,牛X2同意返还,但原告迟迟未收到返还的款项**品。证据2、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原被告相*过程*,原告共计**告转账52598.99元。证据3、购买物品记录截图,证明*原被告相*过程*,原告在被告要求下为其购买的各种物品,共计31660.99元。
牛X2质证后,对证据1真实性、关*性、合法*均无异议,对聊天的内容,有*部分不能*实牛X1给被告购买了东*,买苹果13不能*实已交付被告,没有*买红*衣服和*;对网络交易*图,牛X1向*告的转账和*买商*,都*其与本人恋爱**进行的赠予,是牛X1要求为本人所购买,本人未强*购买。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关*性无异议,对转账52598.99元,系双**往正常*消费*支*,为双**爱*花**,本人拒绝返还。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要求牛X1提供为其购买的物品交予本人的证据,对产生的物业费**议,对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护肤品无异议,对购买的香水,原告未告知被告此物品的价格,收货人地址写的是A假日酒店前台签收,并没有*明*由本人签收。
牛X2围绕答辩意见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2023年10月7日-2023年11月6日的原、被告聊天记录,证实双**恋爱**,但本人没有*原告说过现在要结婚的意思。
牛X1质证后*为,对真实性、关*性、合法*无异议,不认可其完整性,对证明*的不认可,因双**情关*已破裂,被告多次诱导原、被告双**存在恋爱**。且被告认可收到过原告的物品及转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交往,期间牛X1多次给牛X2微信转账、购物等,后***爱**结束,牛X1请求牛X2返还不当得利。
以上事实有*告陈*、被告答辩及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网上购物支*截图在卷佐证。
本院审理认为,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受损人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应*支*。本案中关**当利**认定,根据查**实,牛X1、牛X2曾*恋爱**,自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牛X1向*X2个人微信账户转账33笔,共计52498.99元,其中“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转账13笔,金*9662元,借款1笔,金*3000元,1000元*下转账4笔(不含“520元”),金*2814.99元。牛X2辩称相**账系二人共同消费*牛X1自愿赠予,或自愿为其支*的生活费*,在审理中,双**表示未共同生活,考虑到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出于*达爱*自愿赠予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谈*爱*生合理性共同花**实际情形,对于“520元”、“1314元”的特殊含义花*,以及1000元*下的小额支*、借款3000元*予以扣减,认定牛X2恋爱*间收取牛X1转账37022元,系牛X2取得的不当利*。另牛X1为牛X2所购买的物品,其中苹果平*(含配件)3599元、圣罗*香水*付1590元、完美日记口红*盒实付649.9元、自然堂11件套礼盒2个实付1055元、自然堂14件套礼盒实付600元,合计7493.9元,有*X2自认收到,及收货人为牛X2的网络购物截图(实付金*)相*印*,以上花**非二人恋爱*共同合理消费,双**系恋爱**,但牛X1并无义务为牛X2承担个人消费**,且牛X2在微信聊天记录和*审中再三表述其与牛X1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不论其出于*讼辩论的话术,亦或一边*示不结婚一边*求男方*自己三年,一边**并接受男方**一边*男方*“自愿”行为的矛盾言论,均有*于*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属不当,因此以上花***定为牛X2取得的不当利*。故牛X1主张*X2返还不当得利44515.9元,证据充*确实,予以支*。关**X1于2023年5月10日给牛X2微信转账3000元(借款)一事,事实清楚,双**无异议,该事实虽与本案所处理法*关*不同,但双**认可,且被告应*偿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于*案中一并处理,对该3000元*款本院认定由牛X2予以偿还。关**X1主张*他诉讼请求,因无有*证据证实基本事实,无法*定双**间存在相**权**务关*,故本院不予支*。关**X2表示双**为恋爱**,双**爱*是以结婚为目的,又称牛X1愿意等其三年,牛X1为其花**恋爱*间情侣在日常*活中的消费*支*及赠予等辩称,前后*盾,且结合双**天记录及花**来,有*X2与牛X1微信聊天多次索*钱*,及牛X1给牛X2各类转账的事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牛X2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牛X1不当得利44515.9元;
二、牛X2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牛X1借款3000元;
三、驳回牛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906元,适用简***减半收取953元,由牛X2负担503元,由牛X1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陈**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向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07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