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验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津 0319民初20085号
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海XX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公*
法*代表人:任XX
被告:任XX
根据《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民共和****》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民法*关**审理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犯罪嫌疑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X与被告天津某某公**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3年*月某日解*;
二、被告某某公***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原告合同款 XXX元;
三、被告某某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逾期利*(以 XXX 元*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四、被告对被告任XX上述第三项*务承担连*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 9240 元、保全* 5000 元,共计 14240 元,由被告某某公**担,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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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19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5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