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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杜X与成华区**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胜诉川01成民初1004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川01成民初1004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杜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区。

经营者: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X为ZL201XXXX3010****.1“五金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年*月*日申请,于****年*月*日获得授权。该专利产品因为设计新颖美观,深受消费者喜爱。经杜X调查发现,**经营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一种包装与杜X专利设计基本相同的铆钉,侵犯了杜X的专利权,给杜X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经营部辩称,**经营部是合法销售五金配件的个体工商户,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佛山市****五金厂,**经营部进货时并不知道产品涉嫌侵权。**经营部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利润低,销售量少,并且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经营部立即停止了销售并向供货商退货。请求法院驳回杜X的诉讼请求。

原告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营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XXXX301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杜X经济损失100000元、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元。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华区**经营部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落入ZL201XXXX3010****.1“五金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驳回原告杜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0元,杜X负担1280元,成华区**经营部负担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代理审判员  史**

人民陪审员  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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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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