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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涉嫌诈骗罪不诉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4〕168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XXX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6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意,浙江XX。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6月,义乌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已判刑)及胡XX(已判刑)二人商议后共同经营网络销售生意,后又结识了犯罪嫌疑人马XX、张XX,后马XX、张XX应聘到杭州XX公司当销售业务员,犯罪嫌疑人马XX、张XX在明知道义乌XX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仍向被害人成冲虚构旭赋公司生意规模大、合作供应商多、网络销售渠道广等事实,极力促成杭州XX公司与义乌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杭州XX公司提供电风扇、净化器等小家电产品,由王XX、胡XX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后王XX、胡XX将这些产品以明显低价销售给他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00 万余元。经查,2021 年6月至9月,杭州XX公司共向旭赋公司提供货值人民币3078.7万余元的货物。胡XXX、王XX收到货后,陆续将部分货物以远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给麻XX(已判刑)等人,仅支付货款人民币65.2万元。2021年10月9日,被害人成冲从王XX及胡XXX处取回货值人民币1606万余元的货物,共计损失人民币1407.5万余元。期间犯罪嫌疑人马X、张XX明知胡XX、王XX等人低价销售处置货物的情况下,仍积极协助胡XX、王XX与自己所在的杭州XX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中马X收到胡XX等人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余元。目前,马X家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现已返还给被害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义鸟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XX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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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2/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4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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