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与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纠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
(2023)沪0106民初2146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患者徐XX入住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入院诊断:放射性脑病、垂体功能减退症等。经激素等保守治疗,患者状态不错。2019年9月30日中午许,患者突然烦躁、多汗、心率加快,随后就意识不清,高热,血压下降,WBC升高(危),当日18:51患者被宣告死亡,死因为垂体危象、休克等。
办案经过:
接到患者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病历,认为静安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诊治错误,致其病情急剧恶化,且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处置不力,终致患者死亡。于是申请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说明如下: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等级一级甲等;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护理及抢救欠规范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为死亡;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在拿到鉴定结果后,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静安医院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鉴定意见确认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应当按照30%以下的比例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我在庭审阶段据理力争,向法官强调医院的过错给患者家属造成的伤害,努力为患者家属尽可能多地争取权益,最终在我的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静安医院按照3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共计546800余元。
审判员 金 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燕妮
书记员 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54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