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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泗洪县XX金亭医院医疗纠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某某与泗洪县XX金亭医院医疗纠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13民终704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7日11时25分,周某某因“心前区疼痛30分钟”至分金亭医院门诊就诊,查胸部+腹部CT示:1、两肺斑片灶、索条,局部继发性支气管扩张;2、右肺小结节,随访;3、主动脉及分支血管壁钙化;4、肝脏低密度。2018年10月8日8时31分,患者腹痛症状较前明显好转,无恶心呕吐,患者不能排除消化溃疡、消化道肿瘤、冠心病心绞痛发作可能。2018年10月9日6时,周某某背部疼痛不适,家人遂将其扶半卧位后,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口唇紫绀。后医务人员进行80分钟的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心脏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

办案经过:

起初,泗洪县XX金亭医院利用患者家属缺乏医学专业知识,通过与患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一次性赔偿50000元,以此了事。后来,患者家属咨询我,我查看病历之后,发现医院有很多极其明显的过错,医院承担的责任远不仅应是五万元。

我通过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鉴定会中,我向专家陈述了我在诊疗病历中发现的医院问题,表达了我的观点,并获得了专家的认可。

2019年9月18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诊疗中存在以下过错:1、将主诉“心前区疼痛”的患者收住消化科。2、患者入院当日的心电图及心肌酶谱结果均提示存在异常,医方虽请心内科会诊,但是对上述异常结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致延误了心梗的及时诊断及正确治疗,致丧失了有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的机会。鉴定意见:1、医方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将主诉“心前区疼痛”的患者收住消化科和对患者心电图、心肌酶异常结果重视不足的过错;2、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周XX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至同等原因。

在诉讼过程中,分金亭医院辩称已经与患者签订了赔偿协议,以此为由主张减轻责任比例,但鉴定结果已经很明确,是不争的事实。最终,通过我的努力,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分金亭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42002.59元。

泗洪县XX金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分金亭医院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法律依据,且判令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医院认为,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其诊疗过错与周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同等原因,即使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也应是30%-50%。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驳回了分金亭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审判长 魏良军

审判员 吴振环

审判员 王冬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XX

书记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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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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