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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周某某与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患者周某某与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5民终10940号


案情简介:

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8年9月19日被送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太仓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高血压。2018年9月21日、9月22日在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处行脑血管造影术+经导管颅内血管血栓去除术、左侧开颅去骨瓣减压术。2018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大面积脑梗塞、梗塞后出血、左侧颈内动脉栓塞等。2018年10月6日患者周某某在家中死亡。

办案经过:

我和患者家属都认为太仓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记录瑕疵、诊疗方案选择不当、对患者病情告知不充分等。

我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南通市医学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9年7月10日,南通市医学会出具南通医损鉴(2019)017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患者最终死亡考虑为大面积脑梗继发出血转化,系自身疾病进展恶化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方病历记载存在瑕疵,对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选择等与患方沟通、告知欠完善,存在缺陷;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周XX病情恶化、死亡无因果关系。

我对鉴定书表示异议,首先,鉴定报告仅简述9月22日之前基本诊治事实,对此之后治疗及患者临床重要表现无任何概要描述。其次,临床上,因骨折可能加重脑梗发展,高血压更是脑梗的高危因素。诊治中,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不但未行血栓弹力图实验或血流变检查,也未查中性粒细胞变化、更未密切监护和控制血压改变及监控血压改变对脑梗的可能影响。再次,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患者行紧急血管治疗只能去除大血管血栓,不能治疗其他部位脑梗,而且由于操作等原因会进一步加重脑梗损害,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不但未能缓解或纠正患者原有的脑梗,反过来是加重病情,由此可见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方案使患者非但没有获益,反而受累。

针对我提出的异议,南通市医学会书面回复说明:医方病历记载存在瑕疵,对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选择等与患方沟通、告知欠完善,存在缺陷;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周XX病情恶化、死亡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现经南通市医学会鉴定,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方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异议并对鉴定程序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程序违法。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我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XX和朱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南通市医学会的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我改变请求方向,尽可能为患者争取权益,以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告知义务的不当履行为由,侵害了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同时结合南通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说服了法官,争取到了30000元的赔偿责任。




审判长  沈XX

审判员  曾XX

审判员  沈军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XX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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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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