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鹿泉区XX法*
民事判决书
(202X)冀0110民初XX1号
原告:安XX,女,1XXX年X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深泽县XXX,公*身份证号码XXXXXX0X132X2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原告安XX之女),女,1XX0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新华*XXX,公*身份证号码XXXXX00X2X2X2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河北儒安*师*务所律师。
被告:牛XX,男,1XX2年12月1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鹿泉区XXX,公*身份证号码XXXXX2121XXX1X。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河北省石***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0XX33XX2P。
负责人:王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安XX与被告牛XX、中国XX公*(以下简*XX石**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2月1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陆XX,被告牛XX,被告XX石**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安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故造成*各项*失XXX1X.3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X月2X日X时0X分许,牛XX驾驶XXX212Y号小型普通*车,沿北外环XX路*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通*公**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XXX212Y号小型普通*车*同向*XX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安XX、师XX受伤,三方**受损,造成*通*故。石***公**鹿泉分局交通**大队经*查**出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牛XX负事故全*责任,安XX、师XX无责任。经*,牛XX驾驶的冀AXXX小型普通*车*被告XX石**XX公**保有*动车*强*,商*三者险(200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照法*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决。
被告牛XX辩称:我对道路*通*故认定书载明*事发经*及责任*分无异议,原告的合理损失应*被告XX石**XX公**担。
被告XX石**XX公**称:涉案车*在我公**保交强*、商*三者险200万*,在依法*核事故真实性及涉案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等证件均合法**,且无保险条款法*法*免赔事由的前提下,对于*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公**交强*限额内予以赔付,剩余*商*三者险内按照责任*例承担。诉讼费、鉴定费*间接损失,我公**承担。另外,我公**经*付本案另一伤者师XX12XX2X元,其中交强*医疗费*额赔付1X000元,伤残项*额内赔付100021元,财产限额赔付1X00元,商*三者险内赔付XX0X元,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在保险剩余*额内予以赔付。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0X月2X日0X时0X分许,被告牛XX驾驶冀AXXX号小型普通*车,沿北外环XX路*东**行驶至事故地点(XX路*泉区看守所东*20米*)时,与由南向*通*公**告安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AXXX号小型普通*车*同向*外人师XX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安XX、师XX受伤,三方**受损,造成*通*故。石***公**鹿泉分局交通**大队经*查**出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牛XX负事故全*责任,安XX、师XX无责任。
另查*,被告牛XX驾驶冀AXXX号小型普通*车*被告XX石**XX公**保交强*和*额200万***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期内。
又查*,原告安XX受伤后*石***鹿泉XX医院治疗,其伤情被主要诊断为脑外伤综合征,住院2X天,于2022年X月23日转入石***XX医院治疗,住院13天,于2022年X月X日出院。
再查*,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告安XX申*,本院委托,河北华*大司**定中心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安XX的误工期为1X0日,护理期为X0日,营养*为X0日”。
庭审中,原告安XX为支*自己的主张,陈*并提供证据如下:
1、道路*通*故认定书,证明*故的经*及责任*分。
2、医疗费XXX元;提交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证明*告因本次交通*故受到身体损害,医疗费*额及住院X2天。
3、误工费2XXXX.X3元(XXX0X/年÷3XX天X1X0天);提交原告工作单*的营业执照、开户许*证、赵**身份证复印*、证明*,证明*告从*农**产,并且自2022年X月2X日受伤后*直无法*工,收入收到影响。
X、护理费XX00元(XX00元/月÷30天XX0天);提交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证明*理人员的误工费*额。
X、交通*XX1.X元;提交交通**票,证明*通**额。
X、维修费*据,证明*修车*费*数额。
X、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告和*险公**商*损为2200元。
X、拖车**票,证明*车**额100元。
X、医疗辅助器具收款收据,证明*疗辅助器具花**额2X0元。
10、鉴定费*票1000元,证明*告做三期鉴定花**额。11、司**定意见书;证明*告误工期1X0天、护理期X0天、营养*X0天。
赔偿项*及数额:1、医疗费XXX元;2、误工费2XXXX.X3元;3、护理费XX00元;X、营养*1200元;X、交通*XX1.X元;
X、住院伙食补助费X200元;X、财产损失2200元;X、拖车*100元;X、医疗辅助器具费2X0元;10、鉴定费1000元。
被告XX石**XX公**以上损失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1、关**疗费,对第一次住院医疗费*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次住院医疗费*据关*性有*议,病案显示有*疗原告自身疾病的费*,不能*明*本次交通*故有**;对门诊医疗费*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性有*议,门诊病历不完整,也没有***检查*告单*予以佐证,其中的病历取证费**酸检测费*属于*付范*,具体医疗费*额请法*依法*定。根据省高*31号文,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
2、对误工费*认可,原告已超法*退休年*,且其提交的证明*没有*具人签字,不符*证据的形式要件,也没有*行流水、用工合同、误工证明*予以佐证,不能*明*具有**能*。
3、关**理费,对护理费**依据不予认可,其未提交劳*合同、银行流水*证据,不能*明*理人误工情况,我公**可按照2022年**服务业标准计*一人护理费。
X、对营养**予认可,没有***嘱。
X、关**通*,原告主张*高,交通**据不能*明*本案关*性,请法*依法*定,我公**为不应*过200元。
X、住院伙食补助费**X0元/天计*住院期间。
X、关**产损失,该维修费*据非正式票据,我公**予认可。
X、拖车**期与事故发生时*不符,我公**予认可。
X、医疗辅助器具非正式票据,且无医嘱,我公**予认可。10、鉴定费*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我公**予承担。
被告牛XX的质证意见同被告XX石**XX公**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法*保护,任**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XX事权**成*害的,应*承担侵权*任。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属于*机动车*方*任*,先由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在强*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足或者没有*保机动车**保险的,由侵权*赔偿。
本次交通*故经****公**鹿泉分局交通**大队勘查**出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牛XX负事故全*责任,安XX、师XX无责任。该道路*通*故认定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道路*通*故认定书的责任*分,本院认定被告牛XX承担本案全*侵权*任。
原告安XX因本次交通*故造成*损失,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审查*定如下:1、医疗费XXX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X200元(100元/天X住院X2天);3、营养*1200元(经*定,原告受伤后*营养*为X0日,按20元/天计*);X、护理费XXX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明*具体护理情况*护理人员因此造成*收入减少情况,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参照河北省上一年*居*服务业收入标准X0XXX元/年**护理费;经*定,原告受伤后*护理期为X0天,本院予以认定;故护理费**为X0XXX元/天÷3XX天XX0天);X、误工费20X2X.1X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交通*故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参照河北省上一年*居*服务业收入标准X0XXX元/年**,原告受伤后*误工期经**定为1X0天,故误工费**为X0XXX元/年÷3XX天X1X0天);X、司**定费1000元(为查**害人具体损失情况*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由保险人承担);X、交通*XX1.X元;X、医疗辅助用品费2X0元;X、财产损失2200元;10、拖车*100元;共计X1X00.0X元。上述损失有***据证实,符*法*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以上损失未超出冀AXXX号涉案车*在被告XX石**XX公**保保险的赔偿范*,故该损失应*被告XX石**XX公**担。原告安XX主张*高*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条、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XX因交通*故造成*各项*失X1X00.0X元。
二、驳回原告安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X.X1元,由被告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省石***中级XX法*。上诉状及相**料向*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鹿泉区龙*路****鹿泉区XX法*,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X0200)。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石***中级XX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限届满*日起X日内预交,(收款单*:河北省石***中级XX法*,账号:X232010X0XXXXX,开户银行:河北XXXX支*)。
审判员王XX
二日
本作X原不对无异
书记员樊X
其他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3-14 16:00:00
审理法院:鹿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