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X)冀1X23民初2XX号
原告:刘X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河北恒帆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宋XX,男,1XXX年X月3日出生,汉族,项*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XXX。
原告刘XX与被告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1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刘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令被告宋XX向*告支*机械租赁费*共计11XX1X元*利*。诉讼过程*,原告将该项*讼请求中的欠款金*变更为11XX1X元,利*明*为自201X年2月1X日起,以欠款金*11XX1X元*基数,按月利*1.X%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X年,被告在永清县XX控制产业园XX政工程*租用原告的机械(包*钩机、挖掘机、洒水*、路*安*等),共计*生机械租赁费30XX1X元,扣除已经**的1XX000 元,尚*11XX1X元*支*。201X年2月1X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明*记载:“被告欠付原告在永清县XX控制产业园XX政工程*共计30XX1X元,已支*1XX000元,尚*付11XX1X元,并承诺于201X年X月1日前结清,从*日起开始按照月息1.X分计*”。截至诉前,被告尚*11XX1X元*械费*支*,经*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果,为维护原告合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宋XX辩称,被告是施*单*的工程**经*,负责对接工作,对事实经*被告清楚,但是债务与被告无关。被告可以配合原告向*方*清XX公**该笔欠款。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介绍认识。201X年,原告按被告要求,为XX公**包*永清XX控制产业港XX政工程*供机械(包*钩机、挖掘机、洒水*、路*安*等)租赁服务,共产生各项**30XX1X元,经*告账户已向*告支*1XX000元。余* 11XX1X元**告向*告催要,被告于201X年2月1X日向*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明:永清县XX控制产业园XX政工程*总计30XX1X元,以(已)支*1XX000(元),尚*付11XX1X(元),于201X年X月1日前结清,从*日起,按照月息1.X分计*。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X年2月X日通*微信转账向*告支*3000元,于2020年1月2X日向*告转账1X00元,于2023年1月21日向*告转账1X00元,截至起诉,被告尚*原告11XX1X元*赁费*给付。
以上事实,有*被告当庭陈*,原告向*院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机械租赁合同,但被告向*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双**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实双**间存在实际的机械租赁合同关*。本案法*关*明*,欠款数额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机械租赁费11XX1X元*利*的诉讼请求,具有*实及法*依据,本院予以支*。利*的计*,按照欠条约定,自201X年X月1日起,以欠款金*11XX1X元*基数,按月息1.X%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其出具欠条及给付原告租赁费*出于*务行为,对此被告并未提供充*有*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机械租赁费11XX1X元*利*(自201X年X月1日起,以欠款金*11XX1X元*基数,按月息1.X%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13XX.1元,由被告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坊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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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3-13 16:00:00
审理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