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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永清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2)冀1023民初22X1号

原告:窦XX,男,1X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农*,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永清县永清XX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安XX,男,1XXX年3月2X日出生,汉族,农*,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河北恒帆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XXX年3月X日出生,汉族,农*,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XXX。

原告窦XX与被告安XX、张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被告安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窦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买卖协议》无效;2.依法*令被告张X将购买房*退还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与被告叔叔安XX(已去世),于201X年X月X日签订了《遗赠扶**议》,该协议约定:安XX有*之年*原告扶*,安XX百年*后,将坐落于*清县XXX的X间正房*院落遗赠给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对安XX尽心尽力予以照顾。侍奉、供养。但被告安XX却无视原告与安XX签订的赠与协议,于2020年X月31日安XX与安XX将《遗赠扶**议》中约定的遗赠房*出卖给张X。现安XX已于2021年X月份病故,可《遗赠扶**议》中约定的房*已经*被告张X占有,造成*告无法*使遗赠房*的所有*。

被告安XX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因原告不是房*买卖协议的双**事人;2、房*买卖协议系买卖双**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及行政法*强*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3、案涉房*基于*法**地买卖协议已经*际交付,故应*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张X在法*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据。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X月X日,原告(乙方)与甲方*XX(已故)签订《遗赠扶**议》,协议约定:1、双**同村邻居,安XX未娶妻生子。2、遗赠财产坐落永清县XXX正房X间的院落一处,甲方*证该房*没有***议。协议签订后,由原告全**理,如新民居*造,属甲方*下的房*及其他物品也按此协议有*告全**理。3、乙方***《遗赠的权*,负有***方*务,现甲方*XX养*院颐养**、甲方*病时,乙方*极联系医院,保证甲方*时*到治疗:田*终*后,乙方*责处理甲方**事宜,处理完毕*,甲方*剩余*项*乙方*有。X、本协议签订后,未征得乙方*意,甲方*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

201X年3月21日至3月30日期间,安XX在廊坊XX医院住院X天,原告支*医疗费10.1XX.1X元。

2020年X月31日,甲方*XX、安XX与乙方*X签订《房*买卖合同》一份,甲方*XXX房*出售给乙方,成*价格2X万*(打入安XX账户),甲乙双**XX村经*人索*才均签字。

另查*,安XX于201X年10月10日被审批成*农*X保可象,201X年11月1X日安XX与XX民政事业服务中心、XX村村委会签订《X保老人入住协议》及《集中供养*料协议书》。2020年X月12日,安XX向XX村村委会申*变更监护人,安XX自愿将监护人变更为被告安XX(所有*产同意安XX全**理)。2020年X月12日,安XX、安XX与XX民政事业服务中心、XX村村委会、XX庄*人民政府签订《集中供养*料,协议书》。2021年3月22日安XX正常*亡。

以上事实有《遗赠扶**议》、医疗费*据、农*X保对象审批表、村两委会议记录、XX庄**扩大会议记录、《X保老人入住协议》、《集中供养*料协议书》、《房*买卖协议》、银行转款记录、变更监护人申*和*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来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本案中,虽然遗赠人与原告签订遗赠扶**议,但遗赠人生前已将遗赠财产进行处理,导致遗赠扶**议目的无法*现。遗赠人和*告安XX二人与被告张X签订的房*买卖协议系双**实意思表示,判断民事合同是否为无效,必须*查*合同是否符*法*规定的无效构成*件,只有*备法*的无效情形,人民法*方*确定合同无效。由于**买卖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且不违反法*、行政法*等强*性规定,软本院确认房*买卖协议有*。因遗赠财产已实际交付,故原告无权*求被告张X退还购买房*。

被告张X经*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应*为其放弃诉讼权*,不影响本院依法*理和*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以及基于*同无效所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X百零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窦XX的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0.00元,由原告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X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坊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X日内,向*坊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X

二O二三年*月二

书记员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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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22 16:00:00

审理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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