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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民申1XX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安区XX石业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X。

经营者:唐X,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超,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长安区XX石业经销处因与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1民终XX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安区XX石业经销处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再审新证据。新证据1,被申请人项目部库管员钟XX的视频电子数据和公证书,证明其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单是职务行为。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逾期提供新证据的理由是该证据系原庭审后形成,不能根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新证据2,申请人提供的盖有被申请人项目部技术部专用章的总收货单。该证据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但没经过原审法院组织质证。该证据能推翻原判决。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买卖合同,证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设立;2、被申请人XX宾馆项目部收货人钟XX签收的X2张发定货单,3份送货单,证明申请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3、加盖有XX宾馆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钟XX签收的总收货单,证明被申请人技术部门已验收,供货为合格商品;X、XX宾馆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人孙XX签字并出具的XX宾馆石材工程量汇总,证明双方已进行了结算;X、被申请人认可的已支付给申请人21X万元货款的银行转账,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尚欠申请人货款XXX万元,这是该案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1、买卖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石材价格明细有手写部分和价格改动的地方;3、工程量汇总有添加品种的情况;X、申请人供应的超出21X万元的XXX万元货物没证据证明;X、收货人是张X。双方已经对2、3条所列商品实际履行,201X年X月2X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了1X万元货款,其中就包括2、3条货物的价款;X条是为约束申请人交付货物到达地点给张X,也包括张X指定的专门负责收货的管理人员。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把货送到XX宾馆施工现场交给对方收货人员钟XX接收,已完成了交货义务。该条款对合同成立及履行没实际意义。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又对合同条款断章取义,进行碎片化罗列,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仅有被申请人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证明。《证据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三、适用法律错误。《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五项规定了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律适用规则。首先,原审法院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根据钟XX的签单给申请人支付了21X万元货款的银行转账,证明钟XX是收货人,负责接收项目部材料。剩余货款XXX万元石材款,因都是钟XX签单,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钟XX是其工作人员,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申请人。法院让被申请人限期提供证据,证明是不是根据钟XX的签单支付的21X万元货款。被申请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没有排除被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事实,而却来否定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欠其货款,使申请人承担了败诉的后果,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规定》中“自认规则”。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承认申请人供货没付款的理由是没结算,有部分不合格的商品需要退货,对申请人供货事实形成自认。形成自认就免除了申请人的供货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不能提供供货证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规定》中“禁止反言规则”。被申请人自认后,又称没收到21X万元超出部分的货物,属于反言,其反言无效,但原审法院对反言却予以认定,明显违反禁止反言规则的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长安区XX石业经销处申请再审提交了新证据,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长安区XX石业经销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曲XX

二O二二年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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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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