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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帮助公司脱责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09民初613号

   原告:黄XX,男,1990年8月20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艾西楼村平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张家口市崇礼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X,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XX。

   被告:王XX,男,1988年4月25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XX。

   被告:王XX,男,1974年4月22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健康XX。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荣成县南张镇李茂村朝阳XX三条14号。

   法定代表人:钱XX,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北京XX。

   原告黄XX与被告杨XX、王XX、王XX、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务合同纠 纷 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被告杨XX、被告王XX、被告王XX、被告XXXX公司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

莲、陆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杨XX、王XX拖欠原告的劳务费34386元,被告XX公司、王XX、XXXX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被告杨XX、王XX雇佣原告在被告XX公司承揽的被告XXXX公司崇礼

翠云XX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翠云XX奥雪小镇雪场滑进滑出二期 18#、25#(志愿者宿舍)简装工程工地从事防水施工,工程竣 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经核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4386 元,并于2022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款字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无果,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杨XX未予答辩。

王XX辩称,工程项目是XX公司承包的,XXXX公司和 XX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XXXX公司和XX公司签订的 承包合同,XX公司授权杨XX处理案涉工程相关事宜。承包 合同XX答辩人为项目经理,与XX公司无关。答辩人与杨XX 是合伙关系,只负责出资、现场协调等保障工作,因此不承担 责任。XX水公司支付XX公司108万,杨XX收到56万,实际用到工程上的钱款是20多万元。

王XX辩称,答辩人系XXXX公司的员工,不应承担责任。

XXXX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应直接向杨XX、王XX追讨 欠款。本工程的发包人为张家口XX公司(以下 简称XX水公司),总包单位为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分包单位为XXXX公司,分包单 位为XX公司,实际施工人为杨XX、王XX。实际施工 人在2021年10月23日因无法正常施工,XX公司给XX春伟公 司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XXXX公司给XX公司下达了解 除合同通知,最终没有正常施工结束,XX公司另行安排队伍 施工,施工没有结束,处于半成品状态,工程未经验收。答辩 人已按合同约定足额甚至超额支付了工资款,不存在拖欠工程 款。根据答辩人与XX公司的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为30万元,答辩人已支付了31 万元,工程进度款答辩人应扣留12%,但答辩人全部足额进行了支付,所以不承担责任。2022年 10月份时,在崇礼劳动大队XX公司曾与XX水公司及答辩人协 调对接,XX水公司初步审计结果为60万左右的施工工程量,实 际施工人所得工程款约在50万左右,答辩人已向XX公司 的杨XX班组支付了63万多元,附工程资金往来和支付给杨铁 龙的凭证。其次,应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进行追 偿。最后本公司已向实际施工人员超额支付劳务工资款,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首先,XX公司并非本案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案涉工程XX公司并未实际参与,不是案涉工程施工方式,,与原告无雇佣关系。最后,杨XX、王XX二人非我公司 员工,无我公司授权,其行为无法代表公司,我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 行了证据交换 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 事实如下:黄XX在崇礼翠云XX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翠云XX奥 雪小镇雪场滑进滑出区二期18#、 25#楼(志愿者宿舍)简装工 程(以下简称翠云XX工程)工地从事防水工作。2022年1月24 日,黄XX书写《欠条》, 《欠条》载明: “ 欠 款 人 ( 甲

方):王XX,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施工方(乙方):黄XX,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施工项目名称崇礼翠云XX奥雪小镇 18#25#楼,于2021年8月7日已完成、验收合格,至今欠乙方 34386元”,王XX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2022年6月黄XX 到张家口市崇礼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在翠云XX工程给XX公司 干活,被分包老板杨XX拖欠工资34386元,2022年7月杨铁 龙和黄XX到崇礼区信访局现场调解时,杨XX将黄XX的欠 条原件撕毁,本案黄XX提交的《欠条》复印件为在崇礼区劳动监察大队留存的复印件。

另查明,XX公司系翠云XX工程总承包人,XXXX公司系 分包单位,杨XX与王XX系合伙关系。庭审时,XXXX公司 自认将分包工程全部转包给杨XX挂靠的XX公司并签订 合同编号为“GF-2017-0201” 的《崇礼翠云XX国际旅游度假区 项目翠云XX奥雪小镇雪场滑进滑出区二期18#、25#楼(志愿者 宿舍)简装工程施工合同》和《崇礼翠云XX奥雪小镇滑进滑出 二期方案调整后精装修样板间工程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8 月11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班组是杨XX和王XX。经XX公司申请公章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 研究所对带有“XX公司”印文的《禹 王(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 委托书》)、合同编号为“GF-2017-0201” 的《崇礼翠云XX国 际旅游度假区项目翠云XX奥雪小镇雪场滑进滑出区二期18#、25#楼(志愿者宿舍)简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21年8月11 日”的《崇礼翠云XX奥雪小 镇滑进滑出二期方案调整后精装修样板间工程合同》鉴定,鉴 定结论为“检材1-3XX的XX公司印文 与样本XX禹王(北京 ) 科 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不是 同一枚印章盖印”。

本院认为,黄XX在翠云XX工程提供劳务,翠云XX工程实 际施工人为杨XX和与王XX,黄XX与杨XX、王XX形成 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经王XX签署的《欠条》证明欠付黄XX 劳务工资34386 元。王XX与杨XX系合作关系,但未签订书 面协议对两人合作内容予以明确,因本案《欠条》由王XX在

欠款人处单方签字,在两人合作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王XX单方签字确认《欠条》的行为,可认定王XX对该34386元劳 务欠款自愿单方负担给付义务,故王XX应向黄XX支付劳务工资 34386 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XX公司、王XX、XXXX公司对上述劳务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XXXX公司自认承 包XX公司分包的翠云XX工程后,全部转包给杨XX挂靠的XX公司,实际施工人是杨XX与王XX。因法律禁止转 包,且经XX公司申请公章鉴定,XXXX公司与禹王科技 公司签订的《崇礼翠云XX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翠云XX奥雪小镇 雪场滑进滑出区二期18#、25#楼(志愿者宿舍)简装工程施工

合同》和《崇礼翠云XX奥雪小镇滑进滑出二期方案调整后精装修样板间工程合同》XX加盖的XX公司公章系伪造,故XX公司并未承包案涉工程,该工程实际由XXXX公司直接 转包给了个人杨XX与王XX。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 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 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和《XX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XXXX公司作为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用 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导致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 拖欠,应与杨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XX公司辩称经建设 单位初步审计,实际施工人所得工程款约在50万左右,其已向 XX公司的杨XX班组支付了63万多元,因在工程建设领 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 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 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 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能将应收工程款的经营风 险转嫁给农民工,故对XXXX公司的答辩意见本庭不予采纳, XXXX公司对王XX欠付黄XX的34386 元劳务工资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王XX系XXXX公司的员工,其所为职务行为的法 律效果归于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王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未承包翠云XX工程,虽然 《授权委托书 》XX 加盖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的印章,但XX公司不予认 可,在《授权委托书》XX加盖的XX公司公章系伪造的情 况下,无论张XX印章是否为真,均表明该授权未获得禹王科 技公司认可,XX公司无授权杨XX作为公司代理人负责 处理翠云XX工程的意思表示, 故原告 与其他被告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杨XX与XX公司存在挂靠或代理关系,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

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 条、第七百九十一条、 《XX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

条、 《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欠付的劳务工 资 34386 元;

二、被告河北XX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王XX、河北雄安XX春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XX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XX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刘XX

书记员:张晓兴

2023年12月3日

附相关法条:

《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XX,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 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 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 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XX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XX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 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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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2/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3438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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