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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寿光市人民法院

      公*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96年6月29日出生于***寿*市,汉族,大专文*,住寿*市。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XX,山**克律师*务所律师。

寿*市人民检察院以寿*一部刑诉(2020)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XX出庭支*公*,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4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李XX驾驶鲁V5××××小型轿车*寿*市上口镇东*XX由东**行驶至兴业家*西40米*时,与由南向*斜*公**行人贾XX发生道路*通*故,致使车*受损,贾XX当场死亡。经*定,确定李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机关*庭宣*、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解*证据。公*机关*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通*事罪,提请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处。被告人投案自首,归*后*实供述,同时*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辩护意见。

经*理查*,2019年12月24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李XX驾驶鲁V5××××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寿*市上口镇东*XX由东**行驶至东*大街兴业家*西XX时,与由南向*斜*公**行人贾XX发生道路*通*故,致使车*受损,贾XX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XX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警投案。该事故经**市公**交通*察大队认定,李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偿谅解*议,并获取谅解。

上述事实有**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贾X的证言,道路*通*故现场勘查*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通*故认定书、道路*通*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通*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赔偿谅解*议、谅解*、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道路*通**法*,发生重大交通*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通*事罪。公*机关*控的事实和*名成*。被告人李XX系自首,可以从*处罚。该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处罚。该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改表现,可以酌情从*处罚。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的人身安**受侵犯,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事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人民陪审员  袁*军

人民陪审员  董*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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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16:00:00

审理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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