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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维权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伊*县人民法*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9刑初423号

公*机关*南省伊*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男,汉族,农*,住河南省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法*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人霍X,男,汉族,初中肄业,农*,住河南省伊*县。

辩护人郭XX、姜X(实习),河南XX律师。

伊*县人民检察院以伊*二部刑诉(20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院提起公*。在诉讼过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9日1时*,被告人霍X因怀*其妻孙X与同村的被害人董X有*正当男女关*,遂让孙X打电话把董X约到伊*县高**坡头XX霍X家*口。霍X见到董X后,对董X进行殴打,后*追打董X,致其倒地受伤。经*定,董X的损伤程*为重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向*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霍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补助费、交通*、鉴定费*损失261080.47元(以上数额计*至庭审当日即2020年10月30日,后*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各项**待实际发生后*行主张)。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9日1时*,在伊*县高**坡头XX水*东**,被告人手持石*不断地照原告人头部猛砸,原告人当即昏死过去。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人的伤情被诊断为:1.脑挫伤;2.硬膜下血肿;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骨骨折等严*损伤。后*伤势严*,于2020年5月18日紧急转入洛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未愈,于2020年6月4日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现入住洛阳*大医院继续康*治疗中。原告人的伤情经*定为重伤。经*四次住院抢救治疗,原告人万X保住了性命,原告人支*了巨额医疗费*。被告人目无国*,持钝器击打原告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具有*取原告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构成*意杀人罪,造成*告人惨重损失,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法*的尊严***的人身权**受侵犯。

被告人霍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予认可,量刑方*发表以下意见:1.被告人案发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案发前被告人及其家*赔偿了被害人4.9万*,已经*分赔偿被害人损失;3.被告人案发后*极对被害人董X进行救助;4.本案被害人具有*定过错;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本案主观恶性不深。综上,希望法*依法*决。

被告人霍X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辩称:应*赔偿,愿意积极赔偿。其辩护人对附带民事诉讼意见为: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原告人,原告人经*损失具体数额由法*依照相**定依法**,并扣减被告人已经**的4.9万**偿费*。

经*理查*,2020年4月29日1时*,被告人霍X因怀*其妻孙X与同村的被害人董X有*正当男女关*,遂让孙X打电话把董X约到伊*县高**坡头XX霍X家*口。被告人霍X见到被害人董X后,对被害人董X进行殴打,后*追打被害人董X,致其倒地受伤。被害人董X受伤后,被告人霍X开车*被害人董X送至医院救治。经*定,董X的损伤程*为重伤二级。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霍X接到侦查*员电话通*后*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当晚(2020年4月29日),被害人董X被送至伊*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脑挫伤;2.硬膜下血肿;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骨骨折等,住院治疗至2020年5月8日,支*医疗费50241.65元,住院期间须*护二人。2020年5月8日,被害人董X转院至洛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6月4日,支*医疗费97178.19元,住院期间须*护二人,购买护理用品417元,支*住宿*1200元。2020年6月4日,被害人董X转院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6月24日,支*医疗费11712.38元,住院期间须*护二人,出院医嘱继续康*训练。2020年7月3日,被害人董X就诊于*阳*大医院,临床病象为头部外伤术后3月,生活不能*理等,诊断为脑外伤术后,处理:药物治疗,需高*氧仓康*治疗3个月左*。2020年7月至8月,被害人董X多次在洛阳*大医院做康*治疗,期间2020年7月7日住院一天,出院医嘱家*24小时*护。在洛阳*大医院共支*康*医疗费2937.4元,住宿*2400元。2020年7月、9月,被害人董X在伊*县中医院支*化验费*计47元。被害人董X住院治疗期间,因需外购白*白*药品共支*6836.9元。被害人董X支*伤情鉴定费7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诊断证明、陪护证明、出院证、医疗费*据、住院病案等住院材料;2.伊*县中医院票据及检查*告单;3.外购药品证明*票据;4.护理用品票据;5.住宿**据及房*租赁合同;6.鉴定费*据;7.被害人头部缺损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辩护人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收到条一张,证明*发后*告人已经*偿原告人家*4.9万*。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经*法*举证、质证,该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本院依法*以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委托代理人关**告人霍X构成*意杀人罪的意见,与本案查**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予采纳。根据我国*法*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对被告人霍X应*上述法*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案在对被告人霍X的量刑过程*,充*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霍X系初犯、偶犯,事发有*,且犯罪后*极抢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处罚;2.被告人霍X接到侦查*员电话通*后*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依法*以从*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霍X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可以酌情从*处罚。被告人霍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构成*首、部分赔偿被害人等辩护意见,与本案查**实一致,本院依法*以采纳。由于*告人霍X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霍X应*承担赔偿责任。经*院依法*查,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主张*经*损失依法*定如下:1.医疗费162116.62元(50241.65元+97178.19元+11712.38元+2937.4元+47元);2.外购药品费*6836.9元;3.护理用品417元;4.住宿*36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病历材料,董X前后*住院58天,为58天×50元/天=2900元;6.营养*,为住院的58天×20元/天=1160元;7.护理费,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及陪护证明,董X前后*院58天期间需陪护二人,出院医嘱继续康*训练三个月左*、家*24小时*护,应*出院后*陪护一人为宜,另董X主张*计*至庭审当日即2020年10月30日,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依法*以支*,即2020年6月24日出院后*2020年10月30日期间共128天需陪护一人,为2019年*南省居*服务业职工平*工资46858元/年÷365天×58天×2+46858元/年÷365天×128天=31324.72元,董X主张*院后*陪护两人,未提交相**据证明,本院依法*予支*;8.误工费,根据病历材料、出院医嘱及董X目前治疗情况,误工天数应*案发之日即2020年4月29日暂计*至庭审当日即2020年10月30日共计185天,为2019年*南省农*职工平*工资47272元/年÷365天×185天=23959.35元;9.鉴定费700元;10.交通*,原告人主张3000元,本院根据住院地点及天数,予以酌情支*1500元。以上各项*计234514.59元,扣减被告人霍X已经*偿的49000元,被告人霍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185514.59元。

根据被告人霍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于*会的危*程*,以及经*院依法*查*定的截止2020年10月3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情况,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之前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10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

被告人霍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185514.59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人民陪审员  白*灵

人民陪审员  李*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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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2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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