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涧西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305民初241号
原告王X,男,汉族,中专文*程*,住洛阳*涧西区。
原告龚X,女,汉族,大专文*程*,住洛阳*涧西区。
原告田X,男,汉族,大专文*程*,住洛阳*涧西区。
原告*XX,女,汉族,高*文*程*,住洛阳*涧西区。
原告耿X,女,汉族,研究生文*程*,住洛阳*涧西区。
原告龚X1,男,汉族,小学文*程*,住洛阳*涧西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河南法*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男,汉族,本科文*程*,住洛阳*涧西区。
被告洛阳XX公*。
法*代表人陈X,董*长。
委托代理人孔XX,河南XX律师,特别*权。
被告中铁XX某公*。
法*代表人王X,董*长。
原告王X、龚X、田X、*XX、耿X、龚X1诉被告洛阳XX公*(以下简*某公*)、中XX公*(以下简*工程**)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龚X、田X、*XX、耿X、龚X1诉称:六原告居*于*阳*××西区××号社区31号付一门一至六层,系九号街坊居*。2012年12月27日下午,由被告某公**资,被告工程****的青岛路*下人防工程,在施*过程*,六原告所居*的31号楼东*边*发生整体塌方,造成**地基基础外露、墙体出现裂缝,房*无法**,六原告及家*被紧急疏散,离开居*楼。该房*经*阳*房*安***处鉴定,地基基础强*降低、承载力下降,并存在一定的沉降和*移,存在安**患应*固维修。六原告被紧急疏散后,被安*在指定的宾馆食宿。由于**过高,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与六原告达成*头协议,每天赔偿六原告每户安*费90元。该口头协议履行六个月后,被告某公**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从2013年3月20日起,每日支*六原告每户90元*金**费*;房*是否安**鉴定后,达到住宅安**准B级后*仟,返仟期一个月。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安*费*2013年10月14日后*不再支*。2015年7月23日,洛阳*房*安***处对六原告的房*进行了鉴定,基本满*正常*用要求,建议对房*内损坏部位及房*漏雨等损坏部位及时*修并观察使用。2016年2月1日,被告某公**人防办协调下与六原告达成*致意见,由被告工程***场发放10000元*暂时**费*,六户居*在一个月内回迁,剩余*安*费*及相**尽事宜另行解*。二被告共拖欠六原告每户暂时**费68300元,共计409800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依法*令:1、依法*令被告按约支*六原告安*费409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损坏费*;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交通**精神损失费;4、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某公**称:我公**是适格被告,也没有*施*法*为,引起诉讼的原因在本案审理过程*我公**逐步*明,总之建议法*查*实施,驳回原告对我公**诉讼请求。
被告工程***称:1、原告要求答辩人支*其安*费409800元,没有*实和**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侵权*构成*件,不应*担侵权*任。本案中,答辩人无加害行为和*观过错。答辩人的施*行为与原告的房*损坏没有*果关*。洛阳*房*安***处分别*2013年1月30日和2015年7月7日对该涉案房*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该两份鉴定书均无答辩人施*行为与原告房*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的结论。原告无证据证明*自身房*的损坏结果与答辩人施*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答辩人为了项*的顺利**,在原告阻挠施*及政府有**门要求和*主的参与下,向*告补偿了安*费,但并不能*明*辩人就认可了应*承担原告房*损坏的赔偿责任。原告不仅无权*求答辩人支*其安*费,还应*还多领取的安*费。从2013年3月20日起,按照每天90元*标准,一共向*原告支*了安*费248400元,计460天的安*费,原告在诉状中说支*至2013年10月14日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依据总参谋部科研三所于2013年1月31日编制的楼房*固处理方*迅速组织施*,原告的房*隐患已经*除,可以入住,但原告迟迟不入住,其应*返还多领取的安*费。安*费*对原告在外居*和*活成*的补偿,所以原告应*举证证明*实际的花*,如果不能*明,原告应*返还多领取的安*费。2、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房*损坏费*,没有*实和**依据。3、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误工费、交通**精神损失费*有**依据。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有*受人身损害时,才会产生误工费、交通**精神损失费,原告的该项*求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3年2月4日,洛阳*房*安***处对涉案楼房*具了房*安**定书,各方*该鉴定书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鉴定书对房*损坏的原因进行了评述,该受鉴房*楼板开裂缝和*体龟裂缝多为温*应*作用形成*温*缝合陈*性裂缝及粉刷层龟裂,青岛北XX人防工程*31号楼地基基础较近,且青岛北XX人防工程**过程*污水**漏、地基浸水,于2012年12月27日导致位于31号楼东*的边*发生整体塌方*成**地基基础灰土挤密桩外露,消弱了地基基础的承载力,房*存在安**患。该鉴定书明*表示,青岛北XX人防工程**过程*污水**漏、地基浸水,加之房*自身原因,导致了房*损坏。被告应*承担侵权*任。且被告某公**原告王X、龚X、田X、*XX、耿X、龚X1达成*安*协议,就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本院认为,被告某公***承担给付安*费*责任。被告工程***为实际施*人,对涉案房*的损坏存在过错,应*上述安*费*担连*清付责任。根据安*协议约定,安*费*2013年3月20日按每日每户90元**,3月20日之前发放的费*双**再持有*议。且根据被告某公***院提交的收条显示,安*费*放至2013年10月13日止,原告主张*10月14日,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主张*安*费**2013年10月15日起继续支*至其回迁之日止。至于*告回迁之日,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各方*事人的陈*,本院认为2016年3月1日为截止时*更加符*事实。被告称涉案房*于2013年10月便已达到居*条件,可以回迁。但根据洛阳*房*安***处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的房*安**定书显示,截止当时,仍然要对房*屋面漏雨等损坏部位进行维修,维修后*观察使用。也就是说,被告的该项*称明*与该鉴定书不符,与事实不符。加之2016年2月1日,原告王X、龚X、田X、*XX、耿X、龚X1形成*会议纪*,虽然没有*告在该会议纪*中签名,但被告工程***会议纪*签订的当日按照了会议纪*的内容*行,即向*告王X、龚X、田X、*XX、耿X、龚X1每人发放10000元*安*费,故可以证明,被告对该会议纪*是明*的,也是认可的。根据该鉴定出具的时*,给予被告合理的维修期限,加上安*协议约定的回迁期一个月,故本院综合判断,回迁截止日期定为2016年3月1日更加符*事实。经*算,从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3月1日共计868日(不含2016年3月1日当日),每人每日90元,共计468720元(90元/日/人×868日×6人=468720元)。2016年2月1日,被告工程***支*60000元,应*予以扣除,故被告仍应**告支*安*费408720元。至于*告主张*其他损失,未向*院提供相**据,故本院不予支*。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王X、龚X、田X、*XX、耿X、龚X1支*安*费408720元。逾期,则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二、被告中XX公**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X、龚X、田X、*XX、耿X、龚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447元,由被告洛阳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石**
人民陪审员 顾*清
人民陪审员 王*艳
二〇一七年*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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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5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