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伊*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9民初848号
原告:都X,女,汉族,住址河南省伊*县。
原告:王X,男,汉族,住址河南省伊*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北京市XX律师,特别*权。
被告:李X,男,汉族,1983年1月4日生,住址河南省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法*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孙X,女,汉族,住址河南伊*县。
被告:高X,男,汉族,住址河南省伊*县。
原告都X、王X诉被告李X、孙X、高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伊*县XX产公**内南楼东*XX5楼西门**(产权*号“房**(2000)字第21**”,原房*证号1××1)享有*权;2、解*对伊*县XX产公**内南楼东*XX5楼西门**(“房**[2000]字第2132号”,原房*证号1××1)的查*;3、终*对伊*县XX产公**内南楼东*XX5楼西门**(产权*号“房***(2000)字第21**,原房*证号1××1)的执行;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辩称,1、案涉房*登记在被告孙X名下,根据物权**原则,未经*记不发生法*效力,原告的第一项*讼请求无事实、法*依据,二原告对案涉房*不享有*权,该请求应*驳回。2、伊*县人民法*在执行被告高X、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X名下案涉房*,执行程*合法,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要求解*查**无法*依据,请求法*予以驳回。3、二原告对案涉房*不享有*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二原告并非权**,其诉状所称以“借名买房*议”对抗依法*记在孙X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明*无效,并且原告诉称1994年*房,却在2019年*成“借名买房*议”,明*不符*生活常*和*常*辑,根据最高*“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二原告主张*除执行,不符*上述司***的相**定,二原告诉称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土地使用权*为由不办理集资房*所有**变更登记,明*与事实不符,不动产登记中心成*于2018年,在此之前并无该机构的存在,孙X在2000年12月20日即对案涉房*办理了房*产权*记,距今已有21年*久,二原告如果是房*的权**,其明*存在怠于*理房*产权*更登记或故意不办理产权*记的情况,二原告自身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明*存在过错,请法*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讼请求。
被告孙X、高X未提交答辩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是案外人,对涉案房*有*任*供证据证明*以排除执行,不能*供充*证据,将承担相***责任。原告以被告孙X集资建房**入住涉案房*,属原告借名买房*陈*,虽保管**告孙X的房**,但不能*供相**房*的证据;虽提交了2019年8月20日“借名买房*议”,但被告孙X、高X未到庭,法*暂无法*定协议的真实性;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孙X通*录音的证据,亦不能*除逃避执行的嫌疑;原告长期居*涉案房*是事实,缴纳水*费、物业费*便存在也符*常*,但涉案房*房**为被告孙X名字,原告依现有*据不能*除租赁、借住的情形,其述称借名买房,所举证据不充*,本院暂不能**,待证据充*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都X、王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张*普
二〇二一年*月六日
书记员 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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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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