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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轻辩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郑XX因贩卖电子烟油和含有替来他明的巧克力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在充分会见当事人和查阅卷宗后提出替来他明未被国家列入管制药品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郑XX所售巧克力对人体有毒、有害,郑XX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综合全案证据,现有证据指控郑XX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特别是毒品成分鉴定报告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有毒品含量鉴定报告。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未予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建议三年-四年。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院补充了毒品含量鉴定报告,辩护人指出该鉴定报告所用检材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最终变更量刑建议为二年,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并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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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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