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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XX、段XX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55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XX,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暂住陕西省西安市。
辩护人孙苏炎,上海XX律师。
辩护人赵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段XX,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原平市。
辩护人刘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暂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XX、段XX、王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XX、段XX、王XX及辩护人孙苏炎、赵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XX、段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席XX、段XX搭建“鑫达商城”投资平台,王XX担任客服吸引投资者进行入金投资,通过对平台交易外汇交易数据进行操控篡改,致使被害人任某某损失投资资金人民币5,700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席XX、王XX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段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XX、段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XX、段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段XX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席XX、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均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席XX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3名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席XX、段XX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
二、被告人段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
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文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谭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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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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