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XX法*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X21民初2X2X号
原告:中国XX公**德市某某公*,经*场所河北省承德市双*区。
。
负责人:尹X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河北瀛上嘉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北瀛上嘉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赵X,男,1XXX年3月X日出生,汉族,农*,住承德市围场满*蒙**自治县。
原告中国XX公**德市某某公*(以下简*某某公*)与被告赵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于2023年12月1X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某公**责人尹X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赵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某某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X向*告某某公**付赔偿款X000.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1年11月11日X时30分许,被告赵X驾驶的冀H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承德县**镇**村路**,未按照操作规范***驶,致使车*驶入路*,与路*杨XX停放的冀HA****号小型面包***,造成*机动车*坏的道路*通*故。承德县公**交通*察大队针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赵X负此次事故的全*责任,杨XX无责任。经*,杨XX驾驶的冀HA****号小型面包**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失保险,机动车*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间为2021年X月1X日至2022年X月1X日。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2年2月2X日向*XX支*损失X000.00元,杨XX于2021年12月X日出具《机动车*索*权*让书》,将对赵X享有*索*权*让给原告。原告认为,原告依法*有*位求偿权,赵X应*照《道路*通*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例承担本次交通*故的损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X未作答辩。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1日X时30分许,被告赵X驾驶冀H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承德县**镇**村路**,未按照操作规范***驶,致使车*驶入路*,与路*案外人杨XX停放的冀HA****号小型面包*(实际车*为杨*乙,被保险人为杨XX)相*,造成*机动车*坏的道路*通*故。2021年12月X日,承德县公**通*察大队针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X负此次事故的全*责任,杨XX无责任。
另查*,事发时,冀HA****号小型面包**原告某某公**投保了机动车*失保险,保险金*为20XX2.0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X月1X日至2022年X月1X日。事故发生后,原告某某公**具了机动车*险车*损失情况*认书,定损金*合计13000.00元,残值金*为1X00.00元,扣除残值后*损金*11X00.00元,被告赵X向*保险人杨XX赔偿了车*损失2X00.00元,剩余**损失X000.00元*告赵X未赔偿,杨XX于2021年12月X日向*告出具了《机动车*索*权*让书》,授权*告向*告赵X追偿,后*告某某公**2022年2月2X日向*XX支*了车*损失X000.00元。
上述事实有*通*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保险单、机动车*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险车*损失情况*认书、中国XX银行付款业务回单、机动车*索*权*让书及原告的当庭陈*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日起,在赔偿金*范*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本案中,原告已在机动车*失保险限额内对冀HA****号车*被保险人杨XX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且已经*得了《机动车*索*权*让书》,故原告有***告赵X行驶追偿权,至于*偿的金*,根据原告提供的机动车*险车*损失情况*认书、承德县公**通*察大队作出的《道路*通*故认定书》及原告的当庭陈*,本院对其主张*偿款X000.00元*请求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XX公**德市某某公**险金*位赔偿款X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0.00元,公*费X00.00元,合计XX0.00元,由被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承德市中级XX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承德市中级XX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尚XX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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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8 16:00:00
审理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