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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走账签订合同被起诉,通力举证阐述事实获胜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4民初557号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广场钻石国际A座1810-1816室。

法定代表人:梁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8号金丰二期7-1-901。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艳昆、胡XX,河北XX律师。

原告江苏XX公司与邯郸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文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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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16:00:00

审理法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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