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代为走账签订合同被起诉,通*举证阐述事实获胜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

2020)冀0404民初557号

原告:江*XX公*,住所地江**徐*市云**世茂广*钻石**A座1810-1816室。

法*代表人:梁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该公**工。

被告:邯郸市XX公*,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8号金**期7-1-901。

法*代表人:李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艳昆、胡XX,河北XX律师。

原告江*XX公**邯郸市XX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XX公**2020年9月3日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XX公**诉的申*。

本院认为,原告江*XX公**申*符*法*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江*XX公**回对被告邯郸市XX公**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江*XX公**担。

审判员  郝**

二〇二〇年*月三日

书记员  高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16:00:00

审理法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