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4民初557号
原告:江*XX公*,住所地江**徐*市云**世茂广*钻石**A座1810-1816室。
法*代表人:梁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该公**工。
被告:邯郸市XX公*,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8号金**期7-1-901。
法*代表人:李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艳昆、胡XX,河北XX律师。
原告江*XX公**邯郸市XX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XX公**2020年9月3日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XX公**诉的申*。
本院认为,原告江*XX公**申*符*法*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江*XX公**回对被告邯郸市XX公**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江*XX公**担。
审判员 郝**
二〇二〇年*月三日
书记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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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16:00:00
审理法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