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周XX、张XX与中国**公司阳春营销服务部 保险纠纷案(二审)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

2021)冀04民终3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艳昆,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

负责人:林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周XX、张XX因与上诉人中国XX公***营销服务部(以下简*中国XX人寿**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人民法*(2021)冀048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周XX、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中国XX人寿**服务部向*XX、张XX支*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30万*,两项*险金*合计60万*;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由中国XX人寿**服务部承担。事实和*由:一、被保险人周XX所患疾病白XX既属于*案保险中《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又属于《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所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中的白XX,均属于*涉保险应*理赔的情形,被上诉人应*承担两种保险责任,给付两种不同的保险赔偿金。结合“基本保险金*”30万**约定,保险公****方*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儿特定重疾保险金30万*,两项*险金*合计60万*,一审只支*30万**请,显属错误。二、本案属于*身保险合同纠纷,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基本保险金*”是人身保险保单*明*标注的金*,不一定是保险金*,而保险金*应*基本保险金*为单*根据约定计*。赔偿限额是财产责任*险中保险公**能*供的最高*偿金*,二者是不同的保险概念。一审判决错误地将案涉保险中“基本保险金*”标注的30万**同于*偿限额30万*,进而判决保险公**“保险合同限额内”支*我方*险赔偿金30万*,显属错误。请求二审法*予以纠正,支*上诉人诉讼请求。

中国XX人寿**服务部辩称,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XX、张XX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周XX、张XX承担。事实和*由:一、一审法*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主张*白XX既不属于*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范*,也不符*少儿特定重疾“白XX”的约定,不属于*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关**童*XX的确认问题,必须**科医生诊断并且经*涂*和*髓象检查*诊。对于*XX来说,最重要的诊断依据是骨髓细胞形态学和*胞化学特征,尤*是原始细胞的数量和*态。对于*些出现血常*异常****状,建议一定要做骨髓穿刺的检查,只有*样才能*对于*XX进行确诊。根据双**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确诊白XX也必须**科医生诊断并且经*涂*和*髓象检查*诊。本案中周XX、张XX主张*被保险人患者有*XX确诊的依据欠缺,且与合同约定不符。二、一审法*审核、认定证据错误,原审原告提交的XX公**医院中诊断前后*盾,不应*为定案依据。本案被保险人极短时*病发身故,在如此短的时*内是无法*诊白XX的,该医疗机构诊疗结果前后*盾,不能*为定案依据。请求二审法*查**实,依法*回周XX、张XX的诉讼请求。

周XX、张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60万*;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8年8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被保险人周XX购买《XX少儿XX福18终*险》及相**加长险、附加一年*短险,保险合同号为:P040XXXX1430898,合同自2018年8月17日生效,保险费*计6084.6元。合同约定了保险项*包*投保主险为少儿XX福18(1257),保险期间为终*,交费**是20年,金*为31万*,保险费*2015元;附加长险为少儿疾18II基(12090J),保险期间为终*,交费**是20年,金*为30万*,保险费*2250元;少儿疾18II逸(12090K),保险期间为至25岁,交费**是20年,保险费*170元;少儿定期(1169)保险期间为至25岁,交费**是20年,金*为20万*,保险费*100元;少儿长期意外(1168)保险期间为至25岁,交费**是20年,金*为10万*,保险费*370元;少儿福肿瘤18(1291)保险期间为终*,交费**是20年,金*为30万*,保险费*600元;少儿豁免18(1292)同主险,交费**为19年,保险费*70.79元;豁免C18(1297)保险期间为终*,交费**为19年,保险费*8.81元;并明*约定少儿豁免18所豁免的保险费*“少儿XX福18”,31万**本保险金*对应*年*保费2015元,加以上保险期间超过1年*附加险的年*保险费。以上豁免C18的保险费*“少儿XX福18”,10000元*本保险金*对应*年*费*险费*65元,加上保险期间超过1年*附加险的年*保险费*相**宜。2019年2月17日,被保险人周XX因白XX、重症肺炎入XX公**医院治疗,同日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周XX与张XX系夫妻关*,周XX系二人女儿。周XX,女,2017年12月28日出生。保险合同中明*约定身故受益*为法*。

一审法*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务关*的协议,自双**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保险费**,保险合同成*,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涉案保险合同系双**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成*,双**应*照执行。被保险人周XX因白XX、重症肺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原告赔偿金30万*。对于*告请求的双*赔偿,未有*被告双***约定,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在保险合同限额内支*原告周XX、张XX保险赔偿金30万*;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审理查**一审查**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周XX在中国XX人寿**服务部为被保险人周XX购买《XX少儿XX福18终*险》及相**加长险,其中附加长险少儿疾18II基(12090J),保险期间为终*,交费**是20年,基本保险金*/份数/档次,30万*。根据XX附加少儿XX福18II保险条款,保障的重大疾病有80种,第1种为恶性肿瘤;保障的少儿特定重疾共有10种,第1种为白XX。

本院认为,关**案被保险人周XX是否患有*XX的问题,根据XX公**医院病历,出院诊断中载明:主要诊断:白XX;其他诊断:多器官功能*竭、重症肺炎、低血糖症。诊疗经*:载明*查*容**气分析、血常*、血涂*、血生化等,修正诊断:白XX、多器官功能*竭。因此,一审认定周XX患有*XX并无不当,中国XX人寿**服务部认为周XX白XX尚*确诊的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

关**国XX人寿**服务部应**周XX、张XX保险赔偿金*问题,根据XX附加少儿XX福18II保险条款,周XX患有*XX,既符*该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符*少儿特定重疾保险,根据附加长险少儿疾18II基,基本保险金*为30万*,因此,中国XX人寿**服务部应**周XX、张XX因周XX患白XX的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同时***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30万*。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XX、张XX上诉请求成*,应*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人民法*(2021)冀048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XX公***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周XX、张XX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30万*;

三、中国XX公***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周XX、张XX少儿特定重疾保险赔偿金30万*;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中国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中国XX公***营销服务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温*国

审判员  段*勇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2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