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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件,法院判决离婚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 )苏0681民初4870号

原告韩XX,男,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8419XXXXXXXXXX,汉族,住XX省XX县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8119XXXXXXXXXX,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X组XXX号。

委托代理人王卓亚,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曰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卓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XX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XX年X月XX曰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名韩XX。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一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和睦的夫妻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不断恶化,且被告经常骚扰其部队领导,影响其和部队的曰常工作,目前其与被告已分居生活。其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韩XX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1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离婚自由也属法律保护范畴。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和维护,如一方对婚姻已失去信心,则勉强维持的婚姻也无利于另一方。本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并不断恶化。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照准。关于孩子抚养,原、被告的婚生女韩XX尚年幼,原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无法给予孩子更多的关怀和照顾,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抚养孩子,故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确定原、被告的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给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原告自20XX 年XX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1 0 0 0 元并承担孩子实际支出医疗费和教育费的1 / 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

精神,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韩XX与被告徐XX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韩XX由被告徐XX抚养,原告韩XX自20XX 年XX月起至韩XX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韩XX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韩XX实际支出医疗费、教育费的1/2。


审判员 高XX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X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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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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