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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和北京XX公司劳动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男,1976 年 6 月 1 3 日出生,汉 族,北京XX公司员工,住天津市 XXX 。

公民身份号码:239XX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 人 : 高 XX,男, 1979 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女,1982年10月1 日 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 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XX独任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开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 告 支 付 2 0 2 2 年 3 月 2 3 日 至2022年4月22日 的 工资2万 元 ; 2、判 决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2 0 2 2 年 4 月 2 3 日至2022 年 5 月 1 3 日 的 工 资 1 2 8 7 3 . 5 6 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 年 4 月 6 日至2021 年 6 月 2 2 日期间的岗位工资12634 . 48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 付2021 年未休年假15天和2022年未休年假15天,合 计 3 0 天 的 年 休 假 工 资 55172.41  元 ;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的赔偿金1839 .08元;6、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房福利待遇15600元;7、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2 年 5 月 13 日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的 加 班 费 ( 扣 除 已 调 休 , 含平日延时加班费(2021 年20 天 、2022年 6 天)、 法定休息日加班费(2021 年 6 天、2022年20 天 )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费 (2021年 4 天、2022 年 2 天 )100229 . 88元;8、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度奖金6万元; 9、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万元;10、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 经 济 损 失 6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1、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依据和理 由 : 1、原告与被告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约定了合 同期限是自2021  年 4 月 6 日 起 至2022年 5 月 5 日 , 其 中 试 用 期 至2021年 6 月 5 日,原告在被告处担任 项目经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是5500 元,但是实 际 月 工 资 为 2 万元。月工资中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 一 致的5500 元由被告直接打到原告的银行卡,另外的14000元的月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有时是原告直接到被告处领取,有时是原告委托其他同事代为领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发 放2022年 3 月 2 3 日 至2022年 4 月 2 2 日 和2022 年 4  月 2 3 日 至2022年 5 月 1 3 日两个月的工资,故应当判 决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2022年 3 月 2 3 日 至2022年 4 月22日的月工资2万 元 ,2022年4月23日 至2022年 5 月13 日的工资 12873 . 56元,共计32873 . 56 元 。 2原告的工资构成中,由于原告具有 一 级建造师证和一 级消防工程师证,按照每证3000元的标准,确定了原告 的岗位工资金额即600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 4 月 6 日 至 6 月 2 2 日的岗位工资12634 . 48元。在此期间间,被告扣除岗位工资6000元的月工资余额14000 元为基数,按照80%计算试用期的工资,并向原告支付的。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6 月22日期间的岗位工资12634 .48元。3 、原告1999年参加工作,工龄已满20 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原告可享受年休假15天。原告不认可被告扣除 2021 年 5 天的年休假,原告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为 2021年15 天年休假和2022年15天年休假,故被告应 当向原告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30 天的工资,即55172.41 元。4、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22 年5月5日 到 期 , 被 告 于2022年 4 月 8  日通知原告到期不续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迟延2日通知的赔偿1839.08 元。5、被告曾经向原告承诺了为其全额报 销劳动合同期限内房租的福利待遇,故应当判决被告向 原告支付一年的房租15600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 一 个项目至少需要1名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其他专业 人员辞职, 原告被要求 一 人顶替12人完成项目工作, 劳动强度、压力均增大。除了本岗位的职责外,原告还 被要求兼顾完成其它三个项目,即北京市信访中XX、XX化工厂棚户改造和北京XX大厦项目。为了便利原告完成本职和兼顾的非本职工作,能够及时响应项目的需求,被告的负责人才向原告口头承诺了为其全额报销劳 动合同期限内房租的福利待遇、加薪和给予奖金。故应当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一 年的房租15600 元。6、如第 5 项所述,原告不仅在人员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由 一 人完 成12人的工作,还要兼顾其它三个项目,2021年和2022 年平时延时加班达26 天、法定休息日加班达2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达6 天,故应当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100229 . 88元。扣除2021 年 的 法 定 休 息 日 和 法定节假日调休的30天,尚余6 天 法 定 休 息 日 和 4 天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加 班 费 , 被 告 未 向 原 告 支 付 。 2 0 2 2 年 2 月底之后尚有20天的法定休息日和2 天的法定节假日 加班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平日的延时加班费2021 年共计折算为20个工作日,2022年共计折算为6个工 作日。经统计,2021年和2022年两年合计的平时延时 加班费为35862 . 07元,法定休息日加班费为47816 . 09 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16551 . 72元,三项金额共 计100229 . 88元。7、无论是被告负责人的口头承诺, 还是依“同工同酬”的原则,原告依法享有劳动合同期 限内 的 奖 金 为 3 倍的月工资,即6 万元。8 、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47 条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在 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 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 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故在确定了原告的实际月工资、加班费、年终奖后,才能 最终确定原告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并以此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目前,暂按起诉时的金额核算,以月工资2 万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为5 . 2 万元。9、 因被告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6 万 元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 向原告支付全部损失。综上所述,原告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至 2 0 2 2 年 5 月 5 日 , 因 王XX工作期间表现恶劣,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XX亦签字确认,公司多次要求王XX办理交接手续,王XX假借疫情多次拖延办理离职手续,故双方劳动关系 至 2 0 2 2 年 5 月 5 日 解 除 。 2 、 王XX自 4 月 2 5 日 作 为 次 密 接 人 员 主 动 要 求 隔 离 至 5 月 5 日,公司同意支付岗 位工资。3、不同意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 公司未及时出具证明系因为疫情导致办公区封闭,王XX提交的案外公司的证明不符合常理。4、王XX已书 面确认2021 年加班调休完毕,无剩余加班及年假,不同意支付加班费、租金、奖金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 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 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王XX与XX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21 年 4 月 6 日至  2 0 2 2 年 5 月 5 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担任项目经理岗位,月工资5500元。

2 0 2 2 年 4 月 8 日 ,XX公司向王XX出具劳动合 同 到 期 不 续 签 通 知 书 。 阿 XX公 司 于2022 年 8 月 3 日向王XX邮寄送达了《离职证明》, 王XX于 8 月 5日签收。

王XX 期 间 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 院 于 2 0 2 2 年 5 月 3 日 向 王XX 出 具 解 除 集 中 医 学 观 察 证 明 。 王XX22 年 5 月 4 日 至 5 月 1 3 日被采取 居家隔离观察措施,含英园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 5 月 1 8 日向王XX出具解除居家观察证明。

王XX工资为下发薪,每月中旬发放上月23 日至 次 月 2 2 日工资。XX公司支付王XX工资至2022年 3 月 2 2 日。王XX主张月工资20000元,由岗位工资 1 4 0 0 0 元 和 证 书 ( 一 级 建 造 师 和 一 级 消 防 工 程 师 ) 工 资 6 0 00元组成。其中60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1 4 0 0 0 元 以 现 金 形 式 发 放 。 王XX提 供 了 授 权 书 、 收 条 一 张 , 该 证 据 载 明 2 0 2 2 年 4 月 9 日王XX授权赵XX代 领 2 0 2 2 年 4 月 工 资 现 金 1 4 0 0 0 元 。 赵XX分 别 于 2 0 2 1 年 9 月 1 9 日 、 2 0 2 2 年 3 月 1 5 日 、 4 月 1 5 日 向 王XX 转 账 1 4 0 0 0 元 。 阿 XX公 司 认 可 赵XX是 其 公 司 员工,担任技术工程师岗位,但主张授权书及收条是王XX与员工之间的个人行为。庭审中,经电话核实,赵XX表示向王XX转账的14000元系工资。

王XX每年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 XX公司提交说明 一 份,载明事业三部承诺 2021年度(2021 年1 2 月 31 日 前 ) 的 所 有 加 班 和 年 假 在 2 0 2 2 年 2 月 底 调 休完毕,其中部门员工中有王XX签字,日期为2022 年 3 月 6 日。王XX对签字真实性认可。王XX未休2022年带薪年假。

关于加班费。王XX依据考勤表主张存在延时、休 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XX公司主张考勤打卡无法证明加班的事实。

王XX主张入职时约定每月工资中包含一级建造 师和 一 级消防工程师两个证书工资6000 元 , 因 上 述 两 个证书于2021 年 6 月 2 2 日 转 入 阿 XX公 司 并 完 成 注 册,XX公司未支付2021 年 4 月 6 日 至 6 月 2 2 日 期间证书工资12634 . 48元。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房租、奖金及岗位外劳动报酬。王XX主张 一 个项目至少需要配备12名专业技术人员, 因其他项目经理辞职,XX公司要求其 一 个人完成多人的工作, 同时完成了岗位职责之外的三个项目,即北京市XX中 心、XX工厂棚户改造、北京XX大厦项目。房租、 奖金及岗位外劳动报酬均是XX公司领导口头承诺。 XX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双方没有房租、奖金及岗位外劳动报酬的约定。

王XX提交与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于 2 0 2 2 年 5 月 1 6 日 签 订 的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约 定月工资为20000 元,劳动合同第二十 一 条载明:“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需乙方提供上家供职单位签署的离职证明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本合同才生 效。”劳动合同加盖XXX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合同专用章,有XX签字。XX公司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主张因王XX不来办理离职手续,责任不在公司。

本次诉讼前,王XX就本案诉请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 申 请 , 2 0 2 2 年 8 月 1 5 日,仲裁委裁决如下:一、北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 内 , 支 付 王XX2 0 2 2 年 3 月 2 3 日 至 2 0 2 2 年 4 月 2 2 日工资六千元(北京XX公司可扣除王XX个 人 应 承 担 费 用 后 支 付 ) ; 二 、 北京阿XX机电工 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XX2 0 2 2 年 4 月 2 3 日至2022年 5 月 5 日 工 资 二 千 九 百 六十五元五角二分(北京XX公司可扣 除王XX个人应承担费用后支付);三、北京阿XX机 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王XX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八千二百五十元;四、 北京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支付王XX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 30日书面通知 2 日工资的赔偿金五百五十 一 元七角二分;五、北京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五 日 内 , 支 付 王XX 2022  年 一 天 未 休 年 假 工 资551 . 72元; 六、北京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XX2022年5月16 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造  成的经济损失六万元;七、驳回王XX其他之仲裁请求。王XX不服此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关于王XX的工资标准,XX公司应就王XX的 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举证予以证明。王XX主张月工资2万元,结合王XX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社保、 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王XX委托赵XX现金领取工 资的事实,本院就王XX主张的工资标准本院予以采 信 。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至2022年 5 月 5 日终止,故阿XX公 司 应 支 付 王XX22年 3 月 2 3 日 至 5 月 5 日 期 间 的工资28275 . 86元。

依据王XX签字的说明,王XX2021年度(2021 年 1 2 月 31 日 前 ) 的 所 有 加 班 和 年 假 在 2 0 2 2 年 2 月 底 调休完毕,故本院就王XX主张的2021 年度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均不予支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  间 , 王XX 2 0 2 2 年 应 休 年 假 天 数 为 3 天 ,故XX公司应支付王XX未休年假工资5517 . 24元。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 一 般不予支持。王XX主张各项加班费,仅提供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故就王XX加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XX公司与王XX终止劳动合同,且不存在XX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王XX不同意续订的法定情形,应当法向王XX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 万元。

王XX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 年 5 月 5 日 到 期 , 阿 XX 公 司 于 2 0 2 2 年 4 月 8 日通知王XX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 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王XX延迟2 日工资的赔偿金1839 .08 元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XX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 向王XX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王XX提供的与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够证 明因XX公司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致使王XX无法就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 间及月工资标准,对王XX要求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 成 经 济 损 失 6 0 0 0 0 元 的 诉 讼 请 求 ,本院予以支持。

王XX主张XX公司承诺支付房租、年度奖金以 及2021 年 4 月 6 日 至 6 月 2 2 日 期 间 的 岗 位 工 资 等 诉 讼请求, 均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北京XX于本判决书生效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给 付 王XX2 0 2 2 年 3 月 2 3 日至2022年4 月 2 2 日期间的工资20 000 元 ;

二 、北京XX于本判决书生效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给 付 王XX 2 0 2 2 年 4 月 2 3 日 至 2 0 2 2 年5 月 5 日期间的工资8275 . 86 元 ;

三 、北京XX于本判决书生效 之 日 起 1 5 日内给付王XX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 元 ;

四 、北京XX于本判决书生效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给 付 王XX 2 0 2 2 年 未 休 年 假 工 资5517.24  元 ;

五、北京XX于本判决书生效 之日起15日内给付王XX未提前30 日 书 面 通 知 2 日 工资的赔偿金1839 . 08 元 ;

六、北京XX于本判决书生效 之 日 起 1 5 日内给付王XX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造成 的 经 济 损 失60000元;

七、驳回王XX其他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 件 受 理 费 1 0 元 , 由 北XX公司 负 担 (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1 5 日 内 给 付 王XX )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 一 中级人民 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

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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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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