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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未经结算,如何要求返还出资款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 0116 民初 7448 号


案情简介

原告:彭X,男,1987 年 6 月 1 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82 年 4 月 29 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湖北XX律师。

2021年,被告向原告提出双方合伙承包许昌碧桂园·凯旋府一期一标段货量区园建工程。2021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双方合伙履行以湖南XX公司名义与许昌XX公司签订的《许昌碧桂园·凯旋府一期一标段货量区园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园建工程,双方各出资 50 万元,各占 50%出资比例。2021年 4月14日,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 49 万元,同时支付了 1 万元现金,即共计向被告支付了 50 万元出资款。之后,被告与湖南XX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通过其配偶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项目会计曾某转账 10 万元,附言为“陈X碧桂园凯旋府项目投资款”。2021 年 8 月 19 日,由于被告和湖南XX公司就与许昌XX公司签订合同一事未谈妥,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原、被告无法参与许昌碧桂园·凯旋府一期一标段货量区园建工程项目施工。之后,湖南XX公司项目会计曾某通过中国XX银行将 10 万元投资款返还给被告配偶,并附言“退陈X股金”。基于上述原因,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向被告提出终止协议,并要求返还 50 万元出资款。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因当事人与被告未办理合伙结算,所以最开始制定的诉讼策略是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出资款50万元,理由是合伙项目未启动,我方有合伙项目出资转账给第三方的记录、第三方退还出资款的记录,以及从合伙项目退场的证据。制定此诉讼策略的目的是引导被告开庭时出具材料证明合伙项目启动及盈利亏损情况。开庭时,被告拿出了其出资20万元的记录,拟证明合伙项目已经启动,但是其未退出合伙项目,未与第三方进行结算,应该待其与第三方结算后,再与我方当事人进行结算。


案件结果

   因被告作为合伙项目执行合伙人,其开庭时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盈利亏损情况,未提供合伙账目,但是我方提供证据证明了合伙项目已经终止,且第三方退还了部分出资款。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合伙项目执行合伙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伙项目盈利亏损情况,因被告举证不能,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判决被告返还我方当事人50万元出资款。



律师评析


   在与他人合伙某个项目时,建议不要将合伙资金交由一方保管,由一方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资金由双方共同监管,支出与收入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设立公账由财务负责,这样便于查清合伙项目的账目,利于合伙项目终止后进行清算,避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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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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