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人民法院
亲子关系纠纷
(瓮安县人民法院(2023)黔 2725 民初 2676 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发生关系后怀孕,于xx年 xx月 xx 日生育A。A出生后跟随原告共同生活,201x年至 202x年期间,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期间系原告出钱用于日常生活,被告并未履行抚养A的义务。202x年以后,被告仍不履行抚养A的法定义务,并否认A系其亲生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
办案经过
原告找到本代理人咨询如何处理,代理人认真了解了案件情况,并给原告分析了相关的利害关系、风险等。原告委托本代理人处理后,代理人收集了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了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到法院立案。立案后,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在开庭过程中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最终取得较为满意的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xxx与A存在亲子关系;被告xxx自 202x年 5 月起(含 5 月)于每月 28 日前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00元,至A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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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瓮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