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与被告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销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2年,原告为防止种植的杏树产生病虫害,在被告处购买农药,被告根据原告用药的面积进行配药并指导原告使用,原告喷施农药后其中出现果园大面积落果落叶现象。因使用被告出售的农药,对原告果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拒不赔偿。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原告果园发生药害的原因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最终形成鉴定意见:1.原告果树树体流胶及落果与被告销售的农药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十余万元。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果园损失;被告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农药款;被告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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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霍城县人民法院
标 的:129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