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刘X故意伤害罪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在临沂市兰山区社区门前,进行疫情防控时与进入社区的魏X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撕扯,被不起诉人刘X用喊话喇叭殴打魏X头部,致魏X头部创口。经鉴定,魏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刘X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为刘X说明责任关系,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后,刘X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律师可以从中协调,并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歉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事项,经过律师的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5/05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