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X2016年8月1日入职公司,与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签订2019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X在职期间担任销售总监一职。
2022年6月6日,公司给李X发邮件通知双方劳动合同2022年7月31日期满后,公司不再续签。同日李X回复公司不同意。
2022年7月1日,公司向李X发送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并称撤回此前的终止通知。但李X回复公司已经通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自己将出勤至2022年7月31日,并要求公司安排交接人员。
合同期满后,李X未再出勤工作,双方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
2022年8月下旬,公司收到仲裁通知,李X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
【审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X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首先,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特点就是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为生效,不需要对方同意。公司在2022年6月6日已向李X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给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到达李X处就已生效,因此,公司无权撤回该终止通知。
其次,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李X已连续两次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证明李X存在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情况,以合同期满为由通知终止属于违法解除。
因此,公司应向李X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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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