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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的同饮人在一起举杯共饮是否需承担责任?

泗县人民法院

  安*省泗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4民初7287号

  原告:王XX,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省XX,居*身份证号码342225XX.

  原告:王XX,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省XX,居*身份证号码342225XX.

  原告:周XX,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省XX,居*身份证号码342225XX。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程XX,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XX,居*身份证号码342225XX。

  被告:程XX,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省XX,居*身份证号码342225XXX。

  被告:程XX,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省XX,居*身份证号码342225XXX。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论代理人:陈*,安*郑*付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王XX、王XX、周XX与被告程XX、程XX,程XX生命权*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筒易**,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王XX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程XX、程XX,程XX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王XX、周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今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41.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4天×50元/天),营养*3000元(60天×50元/天),误工费4800元(60天×80元/天)共、护埋囊10389元(60天×173.15元/天)、交通*2000元、死亡陪偿金676995元(15年×45133元/年)、丧葬费49324.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计947750元*20%,即18955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第二被告系胞兄弟关*,两被告父亲去世。2023年4月25日通*第三被告邀请原告的父亲王XX为其父亲墓地看风水,晚饭时*告父亲王XX和*被告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酒后*XX自己驾驶两轮电动车**晚19时**生单**通*故,导致王XX受伤,王XX受伤后*泗县人民医院、合肥脑科医院、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花*医疗费180041.53元。在住院期间医生建议其治疗无希望,故2023年5月19日出院,2023年6月24日去世。综上,原告的直系亲属王XX被遂请到第一第二被告家*替其父亲墓地看风水,在第一第二被告家*吃饭饮酒,在酒桌上三被告没有*到劝阻的义务,特别*三被告明*王XX已经*酒而没有*到安**送其回家*义务,考虑到王XX系完全*事行为能*人,其应*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王XX发生交通*故导歌其住院枪散无嫩后*亡,三被告应*担部分的赔偿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的陪偿贵任。为此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等相***规定,现诉至你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程XX、程XX辩称,1、三被告不应*承担任**偿责任。首先案发当天晚上王XX确实在被告一、二家*晚饭,但是被告一、二全**有*与和*XX吃饭,是被告三、程XX等人在一起吃饭的。因为被告一、二作为孝子,根据习*一直在其父亲灵前守孝,没有**和*XX在一起就餐,并且被告在庭前了解*王XX一桌所有*全**有*酒,包*王XX在内。所以原告诉称被告一、二和*XX在一起吃饭不客观:其次虽然被告三与王XX在一起就餐,但是被告三脑梗,不能*酒,所以全**没有*酒,也没有*到王XX有*酒情况。而王XX简**了便饭后*骑车*开了,后*发生交通*故与当晚吃饭没有***联系。2、王XX死因是交通*故导致死亡,并非原告诉称单**故,因为王XX驾驶电动车*家*中撞到行人王**,XX死亡因交通*故导致,非之前饭局,所以王XX的死亡与三被告没有***果关*。三被告不应*担任**偿责任。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王XX1958年6月7日出生,系周XX丈夫,王XX、王XX父亲,在农*经**人看风水。2023年4月25日下午,程XX程XX父亲去世,通*程XXX介绍。澈请王XX为其父亲幕地看风水。晚上,程XX、程XX在棺屋守孝,王XX与程XX等十人共同用餐。餐后*XX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家,在酒县王*至涂*路*发生交通*故,造成*XX受伤,经**他方*任*X受伤X后,先后*泗县人民住院治疗12天,花*医疗费*46516.9元,经*断:1、脑挫伤:2、创伤性硬膜下出血:3脑疝:4、颅骨骨折:5、颅底骨骨折:6、头皮*伤:7、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8、脑千损伤:9、肺部感染;10、气管*开术后*管*难:11、呼吸性碱中毒;13、高*血症;4、黄*。2023年5月7日王XX从*县人民医院出院。当日王XX转入合肥华**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56153.86元,2023年5月17日王XX出院。当日王XX又转入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医疗费5690.76元,2023年5月19日出院。2023年6月23日王XX在家*去世。现王XX、王XX、周XX认为王XX在酒桌上三被告没有*到劝阻的义务,特别*明*王XX已经*酒而没有*到安**送其回家*义务存在过错,而三被告XX在酒桌上有*酒行为,不存在过错。原、被因此发生争议,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告提供的瓦坊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泗县公**交通**大队证明、泗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住院明*结账清单、医疗费*据、合肥华**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病人费*清单、医疗费*据、火化证、视频录像、录音,被告提供视频录像、证人程XX、程XX当庭证言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程XX、程XX因父亲去世,通*程XX介绍散请王XX为其父亲墓地看风水,王XX与程XX等十人共同用餐,餐后*XX一人骑电动自行车*家*中发生交诵事故后*亡。但是,是否因为饮酒导致死亡及王XX发生交事故前是否有*酒行为,泗县人民医院病例材料及酒县公**交通**大队证明*均未记载。程XX、程XX作为用餐组织者,程XX作为共同用餐者对王XX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问题。首先王XX在用餐时*没有*酒,不论是组织者或同桌用餐人员均未有*错责任,不应*担赔偿责任。王XX在用餐时*有*酒,同桌用餐者(即程XX)是否需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法*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定。同桌饮酒者或共同用餐者的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而不直接产生法*上的权***务,一起喝酒或用餐的同桌者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者对死者是否有**迫性劝酒、或明*对方*能*仍劝其饮酒、在明*对方*酒的情况*未将醉酒者安**送回家*放任*自行离开等损害情况,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未提供证据证明*致王XX的死亡原因系用餐时*XX有*述行为,王XX死亡系交通*故导致,要求程XX承担赔偿责任*予支*。程XX、程XX因父亲去世办理酒席,并未有*与和*XX共同饮酒,并无证据证明*明*王XX醉酒状态确需他人护送而任*驾车*开,亦无法*定程XX、程XX在整个过程*存在过错,不应*担赔偿责任。王XX作为一个完全*事行为能*人,对自身酒量应***认识并加以控制。如果只要一起举杯共饮,不特定的共饮人或同桌人之间就产生了法*上的责任**务,显然有*社会常*。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有*性的认识和*断,并对由此产生的后*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不能*供有*证据证明*XX的死亡与三被告之问存在必然的因果关*,应*担举证不能*不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王XX、周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5.5元,由原告王XX、王XX、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宿*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李X

  书记员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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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06 16:00:00

审理法院:泗县人民法院

标      的:189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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