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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故意杀人罪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X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其岳父刘X、岳母朱X去其家中劝说,双方产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黄X持剁刀砍伤刘X,鉴定,刘X的损伤为左额发际线内5.5厘米条状创口并致相应处颅骨骨折、左手拇指末节部分缺失,构成一轻伤级。经检察院另查明,被告人黄X手中的刀具掉落后被被害人刘X捡起,其持刀将被告人黄X砍伤,在争执过程中,黄X妻子、岳母亦受伤。被告人黄X、被害人刘X及黄X妻子、岳母一同去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告人黄X的损伤为顶部正中6.5厘米的条状创口、右耳后至右枕部8.0厘米的条状创口、右耳前1.5厘米的条状创口等,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意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系犯罪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黄X的姐姐委托我所律师为黄X代理案件,为黄X出庭辩护,希望可以争取从轻判处,经过律师从中协调,黄X与被害人刘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害人也愿意对黄X予以谅解,为黄X争取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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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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