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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8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2012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17日被假释;2015年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李XX,四川XX律师。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公诉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袁XX、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张XX从陈X2(另案)等人处获悉利用微信加快递柜的贩毒方式后,便用施X的身份信息开通了电话号码“182××××1731”,以此号码注册了微信号为“wxid_8fd9fx9s141322”、呢称为“麻古加冰”的微信,并同时注册成为中国XX公司的快递员。2017年11月以来,张XX将所售毒品零包分装成不同类型的包裹,投递到雅安市雨城区各小区快递柜内,再通过手机终端操作微信“麻古加冰”在网上以150元至300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罗X1、周X等人零包售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91.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52颗,获取毒资33170元。2017年11月28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民警在雨城区“百瑞酒店”将张XX抓获。2017年12月22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XX小区、“XX雅丽景”小区XX公司快递柜内分别查获疑似冰毒1包。经称量、鉴定,净重分别为0.8克、0.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检查、辨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92.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2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指控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实。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指控张XX贩卖毒品数量的证据不足;张XX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小,并具有以贩养吸、自愿认罪情节,请求给予从宽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张XX从陈X2(另案)等人处获悉利用微信加快递柜的贩毒方式后,便用施X的身份信息开通了电话号码“182××××1731”,以此号码注册了微信号为“wxid_8fd9fx9s141322”、呢称为“麻古加冰”的微信,并同时注册成为中国XX公司的快递员。2017年11月以来,张XX将所售毒品零包分装成不同类型的包裹,投递到雅安市雨城区各小区快递柜内,再通过手机终端操作微信“麻古加冰”在网上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在与购毒人员取得联系并在收取毒资后,将事先投递毒品包裹的小区地点和取件密码发送给购毒人员,由购毒人员自行前往取走毒品包裹从而完成毒品交易。截至案发,张XX通过微信“麻古加冰”向吸毒人员罗X1、周X、李X1等人零包出售甲基苯丙胺9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2颗。其中以1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数量为0.6克的甲基苯丙胺包裹共96包,计57.6克甲基苯丙胺;以250元至28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数量为0.6克甲基苯丙胺加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毒品“套餐”共46包,计27.6克甲基苯丙胺和4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300元的价格出售数量为1克的甲基苯丙胺共6包,计6克甲基苯丙胺。获取毒资33170元。
2017年11月28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民警在雨城区“百瑞酒店”将张XX抓获。2017年12月22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XX小区、“XX雅丽景”小区XX公司快递柜内分别查获疑似冰毒1包。经称量、鉴定,净重分别为0.8克、0.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立案和张XX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XX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3.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6月20日,张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2日止。2015年1月6日,张XX因吸食毒品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
4.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明细,证实账号:wl3********,微信号wxid_8fd9fx9s141322,呢称:麻古加冰,手机号:182××××1731为张XX使用,其微信交易情况,从11月4日至11月28日共计收到150元-200元、250元-280元及300元不等的转账,可认定与毒品交易有关的金额为33170元。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从工商银行调取了户名祁X在该行的相关银行帐户明细,该户名为祁X,账号:62×××70,系微信“麻古加冰”绑定,交易记录起止为2017年8月28至12月4日,余额3.48元。其中:11月8日前余额0.61元,收入为微信零钱,11月8日至28日,微信零钱共提现26240元,截止11月28日余额为1200元。
6.调取证据通知书、投递清单记录,证实2018年1月8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张XX使用182××××1731注册快递员的投递记录,共计投递包裹181个,其中未取3个。
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客户名称为施X的号码182××××1731,创建日期2017年11月4日。通话记录:2017年11月8日至18日,共通话30次,通话对方号码139××××6272,028××××1111。共接收短信597条。
8.从购毒人员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交易记录,证实周X、李X1、徐X、陈X1、祁X所使用的手机与张XX使用手机呢称为“麻古加冰”的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记录。
9.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证实根据张XX所用手机号码182××××1731注册的快递柜账号进行筛查,在雨城区XX和XX雅丽景小区的快递柜内分别查获疑似毒品1袋,经称量,川信花园小区查获的1袋疑似零包冰毒净重0.8克,XX雅丽景小区查获的1袋疑似零包冰毒净重0.95克,全部予以扣押并作为检材送检。
10.辨认笔录,证实经罗X1辨认出张XX是“麻古加冰”微信账号进行贩卖毒品的人;经祁X辨认出张XX是借用其身份证和银行卡绑定支付宝的人;经李X1辨认出张XX是向其介绍通过微信联系、快递箱取毒方式购买毒品的人;经谌某辨认出张XX是在2017年11月初多次邀约其参与贩毒并分成的人。
11.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现场检测,张XX、施X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为阳性。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张XX手机一部。
13.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重0.8克疑似冰毒1包和0.95克疑似冰毒1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14.证人施X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4日张XX借用施X的身份证在雨城区新民XX办理了一张电话卡,电话卡一直由张XX使用。
15.证人祁X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11月初的一天,张XX借用祁X的工商银行卡绑定了其微信和支付宝,该账号的微信名为麻古加冰。
16.证人李X1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张XX推荐了“麻古加冰”的微信给李X1,并告知可以在“麻古加冰”处通过微信转账、快递柜取货的方式购买毒品。李X1在添加“麻古加冰”的微信后,还发了谌某、罗X1等5人的微信名片给“麻古加冰”。李X1在张XX处购买了七、八次毒品,200元是一袋0.7克至0.8克左右的冰毒,280元是一袋0.7克至0.8克左右的冰毒外加一颗麻古;300元的是1袋1克的冰毒。包装有三种,一种是信封,一种外包装是黄色的纸里面有塑料泡沫防挤押的包装,还有一种是白色纸包装的里面没有塑料泡沫,外面有收件人姓名。
17.证人徐X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10月张XX约徐X吸食冰毒,向徐X分享了一个叫“麻古加冰”的微信号,并叫徐X添加好友后就可以在这个号上买冰毒。“麻古加冰”由张XX推荐,估计张XX就是麻古加冰。
18.证人陈X1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中旬,陈X1通过微信在张XX处购买了一次300元的毒品,有一颗麻古和0.7克或0.8克冰毒,另外还用现金向张XX购买过300元的冰毒。
19.证人谌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底的时候,张XX告诉谌某其一个朋友在通过快递邮箱贩卖冰毒,并称自己会分红,让谌某帮介绍购毒人员。
20.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十多天张XX打电话联系张X,向张X借钱做快递箱卖“东西”(意思是冰毒)的生意,被张X拒绝后,张XX推荐了“麻古加冰”的微信给张X,要张X以后向“麻古加冰”购买冰毒。
21.证人卢X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7日卢X在一个叫“麻古加冰”的微信好友处买过两次冰毒,都是280元,两个0.6克冰毒和两颗麻古,操作和交易模式与“溜三板24小时在线”是一模一样。毒品有些是用牛皮纸信封包装,里面再用小塑料封装袋包装,还有快递纸盒和黄色有泡沫夹层的信封作为外包装,里面有用塑料封装袋包装,还有用小塑料试管包装的毒品。
22.证人周X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0日周X联系不上“溜三板24小时在线”后,通过舒X介绍加了“麻古加冰”的微信,周X共在“麻古加冰”处购买了3次毒品,每次购买了280元的套餐,就是1克冰毒加1颗麻古。在“麻古加冰”处购买的毒品,外包装有用那种传统的快递信封包装的,打开外包装后里面都是用小透明塑料袋包装,冰毒是白色的晶状体,麻古是红色的片剂。
23.证人罗X1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罗X1通过微信向“麻古加冰”购买了4次冰毒,购买200元的毒品为0.7克左右,150元和180元是与对方讲价后,购买的200元0.7克左右的冰毒。
24.证人陈X2的证言,证实在陈X2刚刚开始通过快递投放箱子贩卖毒品时,张XX帮陈X2投放箱子,大概两、三天左右投了二、三十个箱子,后来没有让张XX投放了。
25.视听资料,审讯、检查和称量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讯问被告人、检查和扣押、称量疑似毒品的程序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26.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张XX到案后供述了其借用施X的身份证开通了一张电话卡,并注册了微信名称“麻古加冰”和快递员信息,又借用祁X的银行卡绑定了“麻古加冰”的微信和支付宝,后通过“麻古加冰”在网上贩卖毒品的事实。对贩卖毒品的数量张XX供称,其在雅安市雨城区XX雅丽景、恒信上海城等小区,总共贩卖了十几、二十袋冰毒,大概有5克至6克左右。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被告人张XX供称其“总共贩卖了十几、二十袋冰毒,大概有5克至6克左右”的内容,与提取的张XX使用的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快递投递清单记录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其余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92.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2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提出指控贩卖毒品数量不实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指控贩卖毒品数量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张XX供称其注册“麻古加冰”微信的目的就是为了贩卖毒品,张XX自2017年11月4日注册该微信和XX快递员的身份后即开始在网上贩卖毒品。根据调取的投递清单记录,至11月28日案发已取快递为183件,公诉机关根据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并结合证人证言对购买毒品的价格、重量的陈述,认定其中的交易次数为148笔,已低于实际取得的快递数量,并已扣除了与微信不能印证的部分,即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该认定方法客观、合理,应予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张XX具有坦白、以贩养吸、自愿认罪等情节的意见。经查,张XX在归案后一直未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后期供述中对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也未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坦白。鉴于在庭审中张XX能够认罪、悔罪及其具有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二、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元,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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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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