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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成功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鄂28刑初2x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69 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2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 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某地县三里乡新XX,因 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2月1x日被某地县公安局刑事拘 留,同年2月xx日经某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某地县

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某地县看守所。

辩护人覃程,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州检刑诉〔2023〕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23 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6月2z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2z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 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XX出庭支持公 诉,书记员张XX出庭协助履行职务,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

覃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姚志

家与被告人姚XX系父子关系,两人关系长期不睦。2022 年 1 2

月8日18时许,大姚X在某地县三里乡新XX十七组邻居姚XX家中吃席。被告人姚XX来到姚XX家对大姚X无故辱骂,并 要求大姚X跟其回家未果。姚XX便独自回到家中取出尖刀,携 刀再次来到姚XX家并将大姚X往家中拖拽。随后,姚XX在自 家大门口持尖刀朝大姚X胸口多次捅刺,致其死亡。经鉴定,被 害人大姚X系被锐器刺(捅)胸部造成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 左肺破裂导致大量失血至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姚XX系使用 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姚XX主动报警,并在案发地等待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尖刀等;2.书证:户籍  证明、到案经过、医院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证明书等;3.证人  证言:黄XX、姚X、姚XX、姚X、姚XX、姚XX、姚XX、 刘XX、姚XX、王X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姚XX的供述和辩  解;5.鉴定意见:某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建)公(司)鉴  (尸检)字[2022]18号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  公(司)鉴(理)字[2022]DW233 号检验报告、恩施州公安司法鉴  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2]-YC-911 号检验报告、 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字[2023]050  号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  字[2023]133号鉴定书、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恩精鉴所[2023]精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辨认、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XX辩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其辱骂大姚X是因为吃酒过程中出了问题,不是故意辱骂。姚XX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姚XX的行为构成自首。姚XX向亲友表述了其杀人行为后,知晓亲人报警后仍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并未逃跑,被带去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未予以任何隐瞒和说谎。二、姚XX本人有精神残疾证,同时其属于低保户,贫穷和苦难是引起犯罪的多发因素之一,子弑父属于重罪,也属于道德类犯罪,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相关案件,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同时,对于逝去的父亲来说,就算子有千般不对,肯定愿意对其原谅,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三、虽然鉴定报告指出,姚XX在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全部责任,但是姚XX有精神残疾证,且常年酗酒,具有易怒易暴躁,饮酒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情况。本案案发时,是在饭桌上饮酒后发生的,鉴定报告具有滞后性,案发时,姚XX是处在酒精的影响下不完全能够掌握控制自己的行为,应该考虑案发时的情节和姚XX的身体状态,予以减轻处罚。四、根据本案逝者尸体检验报告表明,其系受伤后失血过多导致的死亡,不能排除案发时,因地理位置偏僻和医务救助人员赶来相对滞后,本案也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死亡。五、姚XX愿意认罪认罚,虽然请求判其死刑,但这是姚XX认识到犯罪之后的悔恨心,也是其本人对杀人偿命的认知,但结合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规定,其行为达不到

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大姚X(男,殁年85岁)与被告人姚XX系父子关系,两人关系长期不睦。2022年12月8日,位于某地 县三里乡新XX组姚XX家操办丧事,姚XX与大姚X相 邻而居,因大姚X在姚XX家全天逗留引起姚XX不满,在姚XX要求大姚X回家未果后,下午吃饭席间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不愉 快,姚XX便心生怨恨。18 时许,姚XX因大姚X仍未回家,便 回到家中取出尖刀,携刀再次来到姚XX家并将大姚X往家中拖 拽。随后,姚XX在自家大门口持尖刀朝大姚X胸口多次捅刺, 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大姚X系被锐器刺(捅)胸部造成主 动脉、左锁骨下动脉、左肺脏破裂导致大量失血至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姚XX案发时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姚XX主动报警,并在案发地等待归案。姚XX于2006年在鄂西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 分裂症。案发后直至被某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即2022年12 月9日至2023年2月14日),姚XX在恩施州优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妄想性障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证实:

(一)关于案发情况及姚XX到案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人姚X的证言证实:2022年12月8日18 时22分,姚X使用其同学李XX的电话报警,称姚XX因琐事与

其父亲大姚X发生争执,用刀连续捅次大姚X将其杀害。

2.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附报警音频)证实:2022年12 月8日18时许,姚XX跑到隔壁邻居姚XX家中当众告诉众人自 己将父亲大姚X杀害;姚XX还自行给村干部黄XX打电话告知 此事,并让其赶到现场;还自行拨打110,电话里姚XX告诉接警 员自己将父亲杀害,随后姚XX在现场等待,民警随后赶至现场

将姚XX抓获。

3.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22年12月8日18时20分许, 黄XX接到姚XX电话之后,边联系公安同志边安排其他的事情,

同时往现场赶。黄xx跟派出所的韩所长商量之后,和姚XX哥哥的儿子小X还有公安的同志来到大姚X住宅场坝里,姚XX在 场坝边上的屋角柴堆上面坐着的,右手握的一把杀羊子的类似匕 首的刀子,大姚X头朝上背部着地躺在大门口的,头向面对大门 的左边,脚向大门的右边。姚XX见到黄XX和小X之后,就说 要当面把事情交代给姚XX,黄XX和公安的同志马上把姚XX 叫到现场,之后姚XX就拿出一个黑色的公文包,交给小X,并 要求小X把包里的钱和银行卡拿出来交给姚XX。小X把所有的 东西交给了姚XX,姚XX把手中的刀子丢到场坝中间,站起来 同时丢掉了手机,伸出双手等待公安民警上铐子,公安民警上前控制之后带走了。

4.证人小X的证言证实:2022年12月8日晚上18时许,接 到姚Xx的电话后就从城里往家里赶。小X过去之后,姚XX坐 在门前坎上要小X过去,小X当时不敢过去,姚XX就把包扔到 了场坝中间,然后小X过去把包捡起来。姚XX让小X把包里的 现金和存折给姚XX,又让小X把包里的户口本、卡子、房产证 之类的也给姚XX。后小X就直接把这个包交到姚XX手里了。 姚XX就把手里的东西扔了,直到东西掉地,小X才看到姚XX 手里的东西确实是一把刀。然后姚XX主动举起双手,配合公安民警戴上手铐,最后就被带回派出所了。

5.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下午快天黑的时候,听到屋场里的人说姚XX把大姚X杀了。想到平常和姚XX关系还可以,发生这种惨事想过去帮帮忙。但是屋场里其他人知道是杀人了都怕, 不敢过去。姚XX就一个人朝姚XX、大姚X那边走,在路边等  到公安民警同志也到了后,跟在警察后面来到了大姚X的屋跟前。 当时看到大姚X已经躺在大门口地上没动了,姚XX坐在旁边,  手里还拿着一把刀。姚XX的情绪比较激动,嘴里一直在说"人  是我杀的”“你们不要打硬搞,我要把事情交代好”“我要等小X  来,有事情交代”“黄XX要来”之类的话。后来小X到了现场,  姚XX见到小X之后,姚XX把一个单肩包扔到场坝里,让小X  把包里的卡和钱给姚XX,让姚XX把大姚X安葬一下,交代完了,姚XX才扔下刀子,警察才把姚XX控制了带走。

(二)关于姚XX捅刺被害人的证据

6.现场勘验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图、现 场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某地县三里乡新XX姚XX家, 在门口地面的台阶上发现一具尸体,并提取尖刀一把及地面上暗红色斑迹并送检。

勘验笔录摘录:现场位于某地县三里乡新XX姚XX家,其住宅坐东北朝西南,为一层砖混结构住房,堂屋门为红棕色木  质门,在门口地面的台阶上发现一具尸体,尸体头朝西北脚朝东南,呈仰卧状,左手屈于胸前,双腿蜷缩。在尸体西北边的地面

上发现一顶帽子,帽子边上有40 c    mx1500px大小范围的暗红色

斑迹(拍照固定并用棉签擦拭提取)。将尸体抬起,地面上未发现

明显异常。在尸体东南面距堂屋门3900px,  距北墙2550px 处的 地面上,发现一把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尖刀,尖刀长675px,  刀柄为棕色。(拍照固定并原物提取)。

7.物证尖刀一把及辨认笔录一份,证明:经姚XX辨认,公

安机关现场提取的尖刀系其作案凶器。

8.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恩州) 公(司)鉴(物)字[2023]050号鉴定书(附鉴定聘请书、鉴定意 见通知书),证明:①送检现场提取刀的刀刃上可疑斑迹检出人血 成分,其检出 DNA 分型与大姚X血样 DNA 分型在D8S1179  等21 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1329E+27。② 送检现场提 取刀的刀把上可疑斑迹检出 DNA分型在D8S1179  等21个基因座 基因型均为一混合分型,均包含姚XX血样、大姚X血样的 DNA

分型。

9.湖北省某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建)公(司) 鉴(尸检)字[2022]18 号鉴定书、情况说明,证明:大姚X系被 锐器刺(捅)胸部造成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左肺脏破裂导致 大量失血至失血性休克死亡。原鉴定书封面因笔误导致序号错误,

已更正。

摘录:尸表胸腹部检验:胸前从左向右依次检见六处纵行裂创,创角锐,边缘破损。胸骨右侧裂创长87.5px, 胸骨正中创口长

112.5px, 左锁骨中线第2、3肋间创口长112.5px, 其余三处创口重叠

交叉,见左胸前10×100px 范围创腔。创口均深及胸腔。左胸前创

口内检见对应的左锁骨,左第2、第3、第4肋骨断裂。

解剖检查:正中切开胸腹部皮肤,暴露胸部皮下组织,胸骨无骨折,左侧锁骨断裂,左侧第2、第3、第4肋骨断裂。打开胸 腔,双侧胸腔内大量积血,用注射器抽取胸腔积血约1200ml。 打 开心包膜,心包膜内未见异常。暴露出心脏,心脏未检见异常。 气管及左、右主支气管管腔内未见异常。主动脉破裂,锁骨下动 脉破裂。双肺塌陷,左肺检见5 处裂创均为贯通创,其对应左胸后壁检见五处裂创。

论证:尸体胸部的裂创,创口长,创道深,深达胸腔,创口贯穿至左胸部后壁,创口内检见主动脉、锁骨下动脉破裂,左肺塌陷,为致命性损伤,损伤程度重,足以立即致死;双侧胸腔检见约1200ml 积血。分析认为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及左肺部 塌陷、左锁骨,左第2、第3、第4肋骨断裂系锐器刺穿所致,系

死亡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10. 姚XX血液提取笔录,证明:2022年12月8日20:35-20: 40,某地县公安局刑侦人员提取姚XX血样用于 DNA 检测。另抽

取静脉血5ml。

1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恩州) 公(司)鉴(物)字[2023]133号鉴定书,证明:①送检现场地面

暗红色斑迹检出人血成分,其检出DNA 分型与大姚X血样 DNA 分




型在D8S1179 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1329B+27。 ②送检的姚XX血样DNA 分型与送检的大姚X血样 DNA 分型在所 检 D3S1358 等21个基因座符合单亲遗传规律,其亲权指数为

9.8870E+06。

12.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恩州) 公(司)鉴(理)字[2022]-YC-911号《检验报告》附鉴定聘请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明:送检的姚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97.5mg/100ml。

13.姚XX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姚XX在姚XX的住宅场坝,指认了其当天拖拉大姚X的位置,姚XX将侦查人员带至其自家住宅大门之外指认其当天杀害大姚X的

位置及大姚X最终死亡的位置。

14.2022年12月8日某地县三里卫生院大姚X诊断证明书及 门诊病历、大姚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销户证明,证

实:2022年12月8日19:00时,大姚X经诊断已死亡。

15.证人姚X的证言证实:今天(2022年12月8日)下午5 点多,邻居姚XX的母亲过世,姚X和其父亲姚XX、大姚X、 姚XX在姚XX家吃饭,期间姚XX就骂大姚X,大概就是说姚XX家不给姚XX面子,骂得很难听,还说要把大姚X杀了。骂了一会姚XX就回家了。下 午 6 点左右,姚XX拿着一把刀过来了,过来就要拉姚XX回家,大家都去劝他,姚XX就把刀亮了出来,让旁人走开, 姚Xx想把姚XX拉走,说别人家过事,人多不要乱搞,姚XX 又把刀拿出来,让大家不要动,然后将坐在姚XX家场坝里烤火 的大姚X拉回家了(是拉的还是拖的,当时人太多,挡住了,没

看见)。姚XX将大姚X拉回家后,就过了几分钟,姚XX就走到姚XX的场坝,告诉大家已经把大姚X杀了,然后拿着刀子在那

里骂骂咧咧。

16.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大姚X吃完饭在场坝里烤火聊 天。姚Xx还在吃饭的时候,听到姚XX在大声吼骂大姚X,说 “你给老子站起来,跟到回去”等话,姚XX转头看到姚XX一 边吼一边在拉扯大姚X。姚Xx看见这个情形,就起身过去劝姚XX,没想到姚XX右手掀起衣服掏出一把杀羊子的刀子出来,说“你莫惹我,我带了刀子的啦。老坨儿(意指老父亲)是跟到  我的,不跟到我走的话我把你们一家都杀了。”姚Xx松开后退   了几步在地上拿了一只板凳,想把姚XX手里的刀子打下来。但   是旁边的人把姚Xx拉住了,当时姚XX没管姚Xx了,还在拉  扯大姚X,嘴里还在说“你户口在我这里,我说怎么搞就怎么搞”

之类的话。姚XX把大姚X从椅子上拉起来之后,右手握着刀,左手抓

着大姚X的胸口衣服,一路推拉朝隔壁家里走。之后姚XX就一直把大姚X拉扯从姚XX家场坝回到隔壁屋里去了。姚Xx也被 旁人推进了姚XX的屋里。过了大约两分钟,姚Xx在屋里听到 姚XX过来在姚XX家场坝里大声说"所有在这里帮忙的,你们 也不要走得了,我把我老坨儿(老父亲)杀了五刀。你们这哈过 去给我帮忙。” 姚Xx在屋里听到说了想出门,旁人劝姚Xx别 出去,只叫姚Xx赶快报警,但是姚Xx手忙脚乱也没来得及报 警,就有旁人报警了。姚XX说了之后就返回隔壁了,过了一会 儿又过来到姚XX家场坝里说“人已经死了,你们都过来给我帮哈忙”。姚XX第二次说完又返回隔壁家里去了,

17.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当天(2022年12月8日)姚XX的母亲过世,姚XX在帮忙,大姚X在灵堂和别人聊天,突然姚XX就大声给大姚X说:“你不晓得回去啊。”大姚X没作声,依姚XX等人来看,姚XX应该是觉得大姚X在别人屋里吃、玩 丢了脸。大概五六点了,当时天都黑了,姚XX等人在场坝里坐 起烤火,大姚X也在这边,突然姚XX又过来了,嘴巴里就开始 骂大姚X,意思就是觉得给姚XX丢脸了。说着说着姚XX就从 身上拿了把刀子出来,当时大姚X的幺儿子姚Xx和孙子姚X就 准备上去抢刀子,姚XX还说“你们不要管,把我搞烦了我把你 们一家都搞了他”,旁边的人怕出事就连忙把姚Xx和姚X拉起  了,不准上前,姚XX就把大姚X拉回去了,姚XX等人也就都

没跟过去,以为都没事了的,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姚XX跑过来,




手里还是拿着刀子,当着大家说:“我已经把我老汉儿(老父亲) 杀死了,杀了五刀,你们愿意帮忙的就过去帮忙给他入哈材,不 愿帮忙的也屁不淡”,姚XX说了就回去了,姚XX等人连忙跟着 过去,就看到大姚X倒在大门口,姚XX坐在地上,刀子也在手 里,旁人都不敢近身,就都打电话的打电话,报警的报警,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毫无疑问是姚XX将大姚X杀死的,从姚XX把大姚X拉回去到最后跑过来亲口说把大姚X杀死了,期间 只有十来分钟,然后姚XX等人也都去现场附近看了,这点应该

不用怀疑。

18.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2022年12月8日,姚XX在姚XX家帮忙,六点多钟的时候,就听到外面在闹,旁边就有人在 说,姚XX拿着刀子在场坝里喊,说把大姚X杀了,愿意过去帮 忙的就去帮忙。听到说是姚XX手里拿着刀子,姚XX也就没出

去看热闹。

19.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六点左右,大姚X 应该是吃完饭了在场坝里烤火,和刘XX坐在一起聊天,当时姚XX气势汹汹地过来,还对刘XX说:“少聊这么些白”,刘XX 还说“我又没和你聊”,然后刘XX就准备继续去倒茶,因为刘学 银有点怕姚XX,姚XX就要大姚X回去,大姚X又不想走,姚XX就伸手把大姚X衣服拉了往屋里走,刘XX还准备去劝哈,姚XX把刘XX推了一下,刘XX就不敢去了,而且刘XX看到 姚XX当时手里拿了把刀子,嘴里骂骂咧咧的,说些么子刘XX 也没听到,刘XX年纪大了,耳朵本来就不行,刘XX就进屋了, 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直到最后派出所的都来了,刘XX才晓得

姚XX把大姚X杀了。

20.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姚XX家帮忙。案发 时看到姚XX把大姚X往外拖,听围观的人说姚XX手里有刀子, 不敢去拦,姚XX就这么把大姚X拖回家里去了。没过几分钟, 姚XX就跑到院坝边上喊,大概意思就是把大姚X搞了几刀,要

大家去帮忙处理后事。

21.被告人姚XX第一次、第四次、第五次供述、辩解及同步

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第一次供述证实: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的很多问题时姚XX均沉默不语,期间还有要求判处死刑并表示要再杀人的过激言论,

但供认了用刀杀害大姚X的事实。

第四次供述证实:去年冬月15,姚XX把父亲大姚X杀死了。 当天是姚XX旁边屋里死人了过事,姚XX也是一整天都在那里  吃酒,大姚X也在那里,姚XX要大姚X莫总待在别人屋里吃啊 喝的,要大姚X回去,大姚X也不听,姚XX其实就心里有火,  下午吃饭的时候大姚X就给姚XX的侄儿子姚X告状,说姚XX

把大姚X管狠了,姚XX就越来越有火,要大姚X吃完了早点回

去,等姚XX最后吃完饭喝完酒,看到大姚X还在场坝里和别人 烤火聊天,姚XX要大姚X回去也不回去,姚XX好像还听到姚 志家又在和别人说姚XX的坏话,具体的姚XX也没听清楚,姚 宏凡当时就回去收羊子了,等姚XX忙完回去之后大姚X还没回来,姚XX就越想越有火,感觉说的话大姚X一点都不听,没把姚XX放在眼里,姚XX就想把大姚X杀了算了,反正都搞不好了,于是姚XX就拿了把杀羊子的刀子,就到旁边屋里的场坝里,开始给大姚X说“回去”,大姚X坐那里不动,姚XX就一把抓起 大姚X,把大姚X往屋里拉,拉到大门口屋檐坎时,大姚X就滚 在地上了,姚XX就想把大姚X搞死算了,就把大姚X按起,用 刀子往大姚X胸膛上捅了三四刀,看到大姚X不动了就又跑到隔 壁屋场,说把大姚X杀了,要大家帮忙,也没得人帮忙,姚XX 就又跑回去,到处打电话,给村里、110都打了的,说把大姚X杀 死了,接着村里的、派出所的、还有周围一些老百姓就来了,姚XX现场交代了一些事,就把一个包给了姚XX,里面有点钱,  还有卡之类的,姚XX要姚XX帮忙处理大姚X的后事,交代完

了之后姚XX就把刀子扔了,让派出所的带走了。

第五次供述证实:2022年12月8日晚上的时候,姚XX家有 人过世了,姚XX跟父亲大姚X都在姚XX家吃饭,期间,姚XX就要大姚X搞了早点回去, 一天到晚就在别人屋里吃啊喝的不是很合适,大姚X也没有听。席间姚XX的侄儿子姚X给大姚X夹菜,大姚X就向姚X告状,说姚XX的不是,姚XX心里就很 不舒服,很气愤,等姚XX吃完把羊子收回来了,大姚X还在屋 里烤火,姚XX又听到大姚X在说姚XX,姚XX就把大姚X骂 了一顿,姚XX就准备回去先把羊子收了再说,回去的路上越想 越过不得,心里越气,姚XX就哭了,这个时候姚XX心里就起 了杀大姚X的心,姚XX把羊子丢回家后,还在家里抽了两根烟, 当时心里确实想着过不得,于是就在家里拿了一把平时杀羊的刀 子,刀子的握把是用暗红色的那种绳子捆在一起的,刀身是有点 弧度的那种,刀身是银白色的,刀身连握把一起长度二十几厘米, 姚XX把这把刀子别在腰间去找大姚X,准备接大姚X回来。姚XX到了姚XX家后就看到大姚X还是在别人屋里坐着烤火、聊 天,就喊大姚X回去,大姚X坐在那里动都不动,边上就有人劝 大姚X,要大姚X回去,姚XX就用左手把大姚X的衣领揪住了 往家里扯,右手就把别在背后腰间的刀子抽了出来,准备强行把 大姚X拉回去,当时姚XX也不知道哪里来的这么大力气一把就 把大姚X揪回去了,期间有人劝姚XX,姚XX也不知道是谁。  姚XX把大姚X拉到了大门口的位置的时候,就把大门开了,然 后把灯打开,姚XX揪大姚X的那只手一松,大姚X就倒在地上, 姚XX想着不管是装死还是真的被吓得半死不活,姚XX都跑不 脱,心里一横,想着杀了算了,于是姚XX就用手中的刀朝姚XX的胸部位置全力插了几刀,握刀的手扬起来之后对准大姚X的胸口猛插, 一边插一边说“你想死、你想死”,姚XX记得好像有 两、三刀都是插进去了的,具体插了几刀记不清楚了,当时握刀 的手法以及刀刃是向内还是向外也记不清楚了,插了大姚X几刀 之后,姚XX看见大姚X没有动弹了,之后姚XX就跑到姚XX 家的屋场上,说把大姚X杀了,心里想的是要他人来帮忙,把姚XX家的棺材抬出来,放到棺材里面去,但是没得人管,姚XX又 跑回家,跟村里面还有110打电话,说杀人了,之后村里、派出 所的、周边的老百姓陆续到了现场,姚XX在现场交代了一些事后,就被派出所的抓走了。

22.某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姚XX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口头传唤时间笔误,应为12月8日20:15-12 月9日14:50;第二次讯问地点因疫情管控,某地县送押的嫌疑 人先要在巴东县看守所羁押隔离一周,故此次讯问地点为巴东县

看守所。

(三)关于姚XX与大姚X家庭关系的证据

23.证人姚X的证言证实:姚XX一直跟大姚X的关系不好, 对大姚X有很大意见,具体什么原因不知道。姚XX与兄弟姚宏

成、姚XX关系也不好。

24.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大姚X与姚XX父子平时关系不 是很好,因为父子二人都没有住在一起,姚XX住在离家三里多

路的养羊子的屋里。姚XX退伍回来没几年还把大姚X的棺材烧了的,后来就一直在外头打工,最近几年才回来。

25.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姚XX与大姚X父子俩具体有什 么矛盾不清楚,反正好几次还报警了的,大姚X名义上是跟到姚XX的,实际上姚XX平时也基本没管大姚X,很少来往,见面 就喜欢吵架,姚XX在离家差不多一里路的地方养羊子,平时基

本上不回去,所以大姚X基本上是一个人在屋里。

26.被告人姚XX第四次供述证实:姚XX和大姚X之间是日 积月累的矛盾,造成姚XX平时心里压力太大了,姚XX认为:  大姚X从小就对他不好,喜欢打他,大姚X对其他几个儿子好一 些,大姚X老了名义上还是跟到姚XX的,姚XX这么多年也过 的苦,大姚X不仅没给姚XX帮一点忙,还经常给姚XX找麻烦, 动不动要去医院, 一检查又没得事,还有连大姚X现在住的房子 都是政府给姚XX修的,大姚X也说不是姚XX的,另外大姚X 每天么子事不搞,还喜欢到处说姚XX的坏话,说姚XX德行不 好,对大姚X不好,造成周围的人对姚XX的态度也不好。这些原因造成姚XX心里就比较恨大姚X。被告人姚XX第五次供述证实:当天是因为压抑了很久的情 绪爆发了,这么多年和大姚X在日常生活中就积攒了很多矛盾。 后来姚XX结婚的时候,大姚X不准姚XX回来结婚,姚XX心 里其实对大姚X就开始不满了,直到后来大姚X跟着姚XX养老,

加上当天姚XX喝了一些酒,情绪一爆发,就将大姚X杀死了。




(四)关于被告人姚XX案发前患有精神病,案发后被公安

机关带至优抚医院治疗及鉴定等情况的证据

27.证人王X(恩施优抚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2022 年 12月9日,姚XX被警察带入优抚医院治疗,直至2023年2月

14日出院,期间没有离开过医院。

28.鄂西自治州精神病医院出院记录、恩施州优抚医院出院 (小结)记录,证明:2006年7月22日至10月24日姚XX在鄂 西精神病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2年12月9日至 2023年2月14日姚XX在恩施州优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妄想性障碍。

29.2023年2月3日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恩 精鉴所[2023]精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①鉴定诊断: 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②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0.某地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9年某地

县残联因姚XX符合精神病患者残疾,并向其颁发残疾证。

(五)有关证明侦查程序合法的程序性文书等证据

证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聘请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

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姚XX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XX作案后自己报警,在犯罪现场等待抓捕。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庭审阶段均如实供述其杀害大姚X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 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犯 罪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系因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庭审中,被告 人姚XX有悔罪表现。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提出不排除案发时,因地理位置偏僻和医务救助人员赶来相对滞后,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姚XX杀死其父亲姚XX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排除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死亡的怀疑,本案已经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中要排除的怀疑是合理的怀疑,即有证据支持的怀疑,而非凭空臆想的怀疑。某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姚X电话报警的时间为2022年12月08日18时22分,姚XX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时

间为2022年12月8日18时30分,某地县三里卫生院检查后诊断大姚X死亡的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19时,可见从案发到送 至卫生院抢救之间并不存在迟延的情况。同时,结合本案物证、 证人证言、尸检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姚XX捅刺行为系引起姚XX家死亡的直接原因,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存在阻断被告人姚XX 加害行为与被害人大姚X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辩护人

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称案发时姚XX是处在酒精的影响下不完全能够掌握控制自己的行为,应该考虑案发时的情节和姚XX的身体状态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醉酒后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因一般情况下的醉酒行为人对其醉酒状态本身应具有 一定的故意或过失,且其醉酒后一般也只是控制能力下降而并非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同时在现实中又难以对行为人是否为规 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者自我控制能力下降 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进行准确认定,故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大姚X死亡的结果,客观上持尖刀朝被害人大姚X胸口多次捅刺,致大姚X 大量失血至失血性休克死亡。姚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

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案发时,被告人姚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姚XX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庭审中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  蕾

审   判   员     南庆敏

审   判   员      张 凯




二O 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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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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